我国保险监管模式构建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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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银行业、保险业为主导的金融并购浪潮席卷全球,金融混业经营日渐深入,不仅导致了西方各国的保险运行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推动了保险监管模式的变革。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外竞争加剧,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和竞争规则日益国际化,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传统的保险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开放条件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结合中国保险监管的长期总体目标和现实阶段性目标,认真分析中国保险监管环境的变化,探索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监管模式,总的来看,中国保险监管模式必然要向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过渡,但在现阶段,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应采取以偿付能力为主、兼顾市场行为监管的折中监管模式。 本篇论文由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及立法:我国保险监管模式构建中的问题及解决方式;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构想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明晰了保险监管的涵义、探究了保险监管产生的原因、保险监管模式的各种分类方式及各个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 第二章介绍了英国、美国、日本、德国、韩国、新加坡的保险监管模式的具体内容及其发展,附表介绍了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从而对亚、欧、美国家的保险监管情况做出较全面地阐述。同时探讨了保险监管模式的国际发展趋势。 第三章分别阐述了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及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分析了我国保险监管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根据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情况及其国际发展趋势,指出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 第四章从保险市场准入监管、保险合同监管、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反保险欺诈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强中国保监会的职能和权力等几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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