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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合法对抗不法”,既保障合法权益免遭继续侵害,还能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但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却呈现限缩常态,不仅过于追求防卫意图的纯洁性,还限定不法侵害的成立范围,且大多基于结果导向判断防卫限度。这与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有所出入。究其原因,是因为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有裁判理念、适用标准、法条设置等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裁判理念方面,基于被动司法的大背景,裁判者在正当防卫证据的查证上仍然基于被告人一方提供的线索,整体处于相对被动的态势。加之“唯结果论”导向的裁判理论不当混淆了防卫意图与正当防卫权利、不法侵害与挑拨行为的关系,因先确定防卫意图缺失而否认后续行为成立正当防卫,裁判面临着重重观念阻碍。适用标准方面,不仅理论界在防卫意图应否保留、防卫限度标准单一还是混合的问题上存有诸多争议,且司法实践对于防卫意图与加害意图杂糅情况下的判断标准、防卫限度的界定标准没有形成一致的做法,主观随意性较大且缺乏相应的立法支撑。更为重要的是,理论与司法实践在防卫意图、防卫限度的态度上存有明显出入,加剧了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确定性。法条设置方面,现行刑法项下正当防卫的条文顺序,亦加剧了裁判者否定正当防卫成立的倾向,忽视了危险累积升高、特殊正当防卫先于一般正当防卫的原则。对于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面临的困境与局限,有必要积极转变传统“唯结果论”的裁判理念,明确正当防卫评价本身就是防卫行为应否入罪的判断这一实质,结合防卫意图与加害意图的杂糅情况、防卫过程中的地位转变情况、不法侵害的发展样态,对防卫行为实行整体动态的评价。以此为基础,在立法的架构方面,正向上模糊正当防卫的肯定型成立要件,强调具备防卫意图即可,反向上细化否定型要件,排除明显具有加害意图、不法侵害已然结束但仍继续实施防卫、采取的手段工具与不法侵害紧急情况严重不符以及其他不应认定正当防卫的情形,确立“整体上都认定、个别的要排除”的规定模式。在条文顺序方面,设置“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条文顺序,削弱“唯结果论”的不当影响。在诉讼辅助方面,通过“检主辩辅”举证规则的确立,确保正当防卫的审理裁判立足于法律规定、着眼于社会效果,真正有例可循、有道可鉴,由此方是真正发挥正当防卫的应有功用的有效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