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转让情形下相关主体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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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运转的血液,若出资存在瑕疵会损害公司资本的完整性,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当出现公司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情形时,因债权人无法及时地了解公司内部股东的出资情况,也无法及时向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权利,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对于公司债权人,瑕疵出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需承担补充责任。但由于股权是可以转让的,当瑕疵股权持有者转让其股权后,该如何规范相关责任主体对债权人的责任,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对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商事交易的复杂性,该条在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有针对性的对相关主体对债权人的责任体系进行研究。本文总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用两个典型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瑕疵股权转让后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一)债权人突破公司向其他请求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二)瑕疵股权的内涵,理论和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的是股东抽逃出资形成的股权与未届出资期限但转让股权的是否属于瑕疵股权;(三)瑕疵股权转让情形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第二章就瑕疵股权内涵的界定,从理论、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理解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对瑕疵股权的可转让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先对相关主体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进行分析,后分别就瑕疵出资股东、受让人、发起人、董事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并对上述主体在承担责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四章对比域外相关立法例,提出一些对我国的启示。最后,笔者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些建议:立法上,董事在任职期间,若因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致使股东出资有瑕疵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实务中,首先,应明确受让人承担责任的外观主义原则,对18条作出新的理解,受让人是否善意不影响其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即对外由瑕疵出资股东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明确相关主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对不能清偿的认定或可借助外部机构进行评估;最后,加强公司信息公开制度,让债权人及时掌握公司资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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