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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中死刑的适用一直都是倍受争议的话题。在全球反对酷刑、取消死刑的大背景下,我国死刑制度立法、司法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然而,我国普通民众几千年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的朴素理念,造成了司法判决与群众要求,特别是与被害方要求的冲突,往往在被害方没有谅解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时,引发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大量质疑之声,进而造成被害方的上访、闹访。故意杀人案件中死刑的适用又是一个技术性难题。刑事立法的简单、司法解释的概括性指导与刑事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多样性相矛盾。不同地区、不同的法官对死刑标准的把握都存在着分歧,难以用确定的标准来判断一个死刑判决的正确与否。因此,究竟如何把握死刑标准、从轻情节对死刑适用有何影响等是实践中落实死刑政策的难点。笔者意图以某地区故意杀人案件为对象,通过对从轻情节的分析,找出限制死刑适用的因素,达到有效的控制死刑的适用。笔者从我国对死刑适用的标准出发,对“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涵义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和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在实践中的把握,突出强调了人身危险性对是否适用死刑和是否立即执行的限制作用。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以某地区107例故意杀人案件为调查基础,对常见的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进行分析归纳,客观的展现了从犯一般排除死刑适用,而自首、立功一般排除死刑立即执行,坦白对死刑控制作用较小。而酌定从轻情节中被害人过错、激情犯罪一般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间接故意的控制作用存在分歧,赔偿损失、初犯偶犯在限制死刑适用方式是有一定的作用。最后,从量刑的一元论、二元论之争开始,分析现行死刑量刑环节存在的问题,阐述了量刑二元论的合理性。以《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基础,对量刑时出现相互冲突情节,如何适用“积分等量抵消法”进行了设计,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案件死刑的控制做以有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