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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社会节奏加快,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犯罪的规模不断扩大,危害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与日俱增。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共安全,打击恶性犯罪,也因为本罪惩罚较为严厉,于是在涉及到公共安全领域的许多案件被认定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特别是孙伟铭醉酒驾驶案、胡斌飙车案的发生,本罪的适用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但是首先要明确的是,本罪在我国刑法114条、115条中规定比较抽象,对于“危险方法”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对于“公共安全”没有明确的界定,加上司法实践中工作人员的主观性,让本罪的认定陷入混乱。其次,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而出台的司法解释增加了本罪的适用范围,也增加了本罪扩张的风险。再次,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存在一系列的难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同一些相近的罪名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根据个案的差异认定也会有所不同,造成案件审理判罚的不统一。再加上司法人员的素质各有不同,舆论和政策的压力时刻存在,在实际审判中本罪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本罪适用范围的扩张,甚至是被滥用。最后,本罪适用范围的过度扩张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损害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破坏了刑法罪名的系统性。本罪在理论的界定和司法实践的应用上都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研究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从以下几个部分对本罪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本罪的概念去阐释,通过分析现行法律对于本罪的概念、罪名、适用等的叙述,了解具体法律中关于此罪的规定。通过对本罪的犯罪构成和学理上相关概念的界定进行阐述,具体区分本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等问题。第二部分介绍本罪适用范围扩张的背景,从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上找出本罪扩张的表现,进一步从立法、司法、政策和舆论等方面探讨本罪适用扩张原因。第三部分对本罪的解释限制进行思考,分析需要限制的原因,包括重刑思想不符合现代法治的需求,降低了刑法的可预测性,混乱了民众对刑法判罚的认识等。再进一步介绍如何采取限制的方式从立法、司法和社会舆论着手,逐步限制此罪的适用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