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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了解并比较终末期肾病患者腹膜透析治疗和血液透析治疗的疾病直接经济负担,分析不同医保政策下两种治疗方式的疾病费用差异,分析河南省不同级别医院医疗保险报销以及支付方式的差别,推荐疾病直接经济负担轻的透析治疗方式,从而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等的卫生决策提供实证依据,以满足终末期肾病患者的透析治疗需求,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节省社会卫生资源。方法本研究于2015年开始,选取河南省十家试点医院透析治疗3个月以上的患者,分别在郑州、洛阳、新乡地区按照医院等级(三级医院、二级医院)进行对照研究,对比各个地区各级别医院的患者疾病经济负担以及医保报销情况。研究资料摘自医院患者病历资料以及回顾式现场调查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教育程度、所在单位、医保类型、直接医疗费用、肾病药品费、并发症药品费用、检查化验费、自付费用、借贷费用、医保报销费用、社会救助费用、透析效果、患者满意度等。采用Epidata 3.1建立数据库并进行数据双录入,运用SPSS 21.0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本研究选取河南省透析试点医院400例患者,其中血液透析患者301例,腹膜透析患者99例。选取肾透析患者参保情况(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经c2检验,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血液透析参保人数均多于腹膜透析,血液透析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数最多,为128例;腹膜透析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最多,为64例。郑州地区血液透析患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数最多,为72例;新乡地区腹膜透析患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最多,为37例。肾透析患者在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单位类型以上指标经c2检验,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河南省肾透析患者的直接医疗费用与患者自付费用不同,经非参数检验,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肾透析患者疾病经济负担较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疾病经济负担,经非参数检验,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河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医疗保险的血液透析直接医疗费用高于腹膜透析,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河南省肾透析患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自付医疗费用,经非参数检验,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河南省肾透析患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肾病药品费用,经非参数检验,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由于长期的透析治疗所造成的并发症也成为肾透析患者不可忽视的一大问题,河南省肾透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由透析产生的并发症药品费用,经非参数检验,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河南省肾透析患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检查化验费用,经非参数检验,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透析治疗效果主要是从劳动能力、社会活动、日常生活、健康状况、精神状态等方面进行评价,肾透析患者在劳动能力、社会活动能力、日常生活能力健康状况和精神状态等方面,经c2检验,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血液透析患者透析后不能正常工作、几乎不参加社会活动的比例高于腹膜透析患者;腹膜透析患者感觉健康状况良好的比例高于血液透析患者。对400名肾透析患者满意度的调查主要包括治疗是否方便、对院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满意、医保报销流程是否简便等,在治疗是否方便方面,经c2检验,血液透析与腹膜透析患者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对院方服务是否满意及医保报销是否简便方面,经c2检验,血液透析患者和腹膜透析患者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血液透析患者疾病经济负担高于腹膜透析,虽然两种透析治疗效果无明显差异,且腹膜透析操作简便,价格低廉,患者满意度高于血液透析,但由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血液透析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高,腹膜透析优势难以体现。选择经济合理的透析方式,根据各地区不同经济特点设计支付政策和标准,对于减轻患者疾病经济负担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