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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在“男任耕,女任织”所组成的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经济形态下,农业一直被认为是本业而存在,而与之相对的商业被视为末业,并加以限制,同时脱离土地而生活的商人,被认为是四民之末。伴随着小农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失去土地的农民,迫于生计选择出卖自身劳动力,成为雇工,其中一部分进入商业领域,他们遍布于生产和生活的各个角落,数量和规模日益巨大。在漫长的岁月里,他们遭受着经济剥削,并忍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迫与歧视,社会地位低下。 16到18世纪,参与晋商经济活动的伙计的出现,使传统的雇佣关系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伙计制和顶身股制的创立,改变了伙计身份及社会地位,并呈现出一种新的合作方式:由传统的东家和伙计的雇佣关系转变为事业合作伙伴。这种转变折射出伙计与传统雇工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和经济属性,挑战了居于主导地位的儒教伦理中崇本抑末、四民分业的传统文化,体现了16到18世纪儒教伦理的转向及其所孕育的“士商异业而同道”、“农末皆本”以及“良贾何负闳儒”的商业伦理,以及契约关系的出现表明个人意识觉醒,个人的社会价值得到了肯定,不再被身份牢牢束缚,然而这一变化并没有改变中国的社会结构,商业伦理业没有得以构建,商业资本依旧难以扩大,中国社会只是迈出近代一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