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购物网站的兴起与发展,不仅为广大中小商品零售商提供了商品销售平台,而且给消费者带来了足不出户的便捷购物方式。而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假冒伪劣商品也大量涌入购物平台,假冒商品的销售不仅会侵害到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且不利于购物网站的长远发展。近几年来,我国法院接到一系列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其用户为被告共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新型案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为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整理与分析,指出法院在认定该类侵权时存在的分歧。究其原因,是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立法条文表述模糊以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笔者通过解读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的规定、梳理并探析学者的观点、考察域外法规定,在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注意义务以及主观过错问题进行了探析,旨在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理论参考。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由案例引出问题。本文整理了近几年来10个相关案例,通过对该些案例的比较分析,归纳了法院在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问题时存在分歧。这种分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具有审查义务或注意义务及其内容;其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主观过错认定问题。第二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地位基础。明确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义务及责任的前提。该部分通过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观点的评析,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特定情况下为广告发布者。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基本属性来看,其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种类型,属于网络存储空间提供商的范畴。因此,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应结合其基本属性特征和具体服务类型来界定。第三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前提。该部分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进行了探析。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负有审查义务。而笔者通过对我国法律及部门规章、网络交易平台发展现状、审查能力、服务内容、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考察,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负一定的审查义务。对于注意义务,笔者从其内涵、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尽到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注意义务的认定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笔者通过分析、梳理学者们的观点,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主观要件“知道”包括“明知”和“应当知道”;过错形式为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的认定应客观化,以是否违反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为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