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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4条言及的对损害的造成主观均无过错情形下,由双方分担损失,学界一般称之为公平责任。其自身的特殊之处为其他归责理论所不能容纳,自成一派的理论足以验证其存在之必要。然公平责任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颇为广泛,司法裁判者时刻秉承内心深处的公平正义信仰,只要双方无过错,均可适用。固守正义值得推崇,但若以此雾化该法条诞生之初衷,忽视各法条整体之间的关系,造成另一种不公,必然是需要予以深思的。公平责任应仅适用于法律未细致规定的且对损害的造成双方无过错的情况,而且此种适用是由司法裁判者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的,不具有强制性,毕竟,生活实际纷繁复杂,所发生的纠纷各异。此种情形之下,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的同时,法律亦应当有所作为。《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规定过于抽象,并非所有法律没有规定的对损害的造成双方没有过错之时皆可适用该条文,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抑制公平责任的泛化,需要对其予以类型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公平责任的适用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来遏制其滥用。本文将主要以案例研究的形式,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的适用予以探析,通篇划归四部分。第一部分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揭示出公平责任泛化适用的现状——适用条款的不确定,范围不明确,标准不清晰;进一步分析其成因——理论定位不明,类型化探究不够以及条文的抽象性。第二部分先对公平责任类型化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梳理,主要探究其类型化的必要性以及确定了公平责任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这一理论基点。接着结合案例的梳理,对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予以类型化分析,尝试从正反面典型列举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具体而言,可以适用的主要有提供劳务者受损类、交通事故损害类、医疗损害类以及因意外引致财产损害类,而体育运动损害类、情谊行为致损类、教育机构损害类以及争吵打架致损类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在上述类型化所勾勒出的范围内,第三部分将理论界的观点与实务中的做法相结合,从构成要件层面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对公平责任承担时的考量因素予以分析,主张应当主要包括行为人与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和分担结果的公平性此两点。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对公平责任的适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