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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的资金与标的物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此举严格控制了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的规模。 在《通知》之前,许多产品都是靠“资金池”运作的,由于期限错配,要用“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兑付,本质上是“庞氏骗局”。在新要求下,产品到期时不是由投资者自负盈亏,就是由发行者进行兑付,但无法再借用“资金池”实现刚性兑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发行者的风险如何呢?又将如何改进风险管理方法呢?本文将一一回答这些问题。 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根据产品特点,提出两个假设:一是期初期末股价的差值对产品风险有影响,且实证结果显示在平值期权情景下发行者的收益最好;二是标的资产波动率越大,发行者风险越大,收益越小。其次,通过实证研究度量发行者在不同情景下的风险并验证假设。实证部分使用了 Delta动态对冲、自融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蒙特卡洛模拟、布朗桥、GARCH模型等研究方法,研究结果支持了以上两个假设的成立。最后,在实证结果基础上针对发行者提出风险控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