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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独特的存在方式以及所需的保护模式而成为独立的保护对象。出于世界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积极倡导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于2003年通过,2006年4月生效,到2010年6月召开第三届缔约国大会时,已有111个国家加入。我国于2004年加入,成为《公约》的第6个成员国。我国是具有五千年历史文明的古国,拥有海量世代流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明瑰宝不仅是我国文化创新的底蕴,而且是可供全人类欣赏、借鉴的文化因子,因此,我国尤其需要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样的一个平台,既可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可以让我国的文化走向全世界。2011年是《公约》生效的第5年,《公约》在各缔约国的适用情况如何,《公约》有何新发展,这些问题是本文的研究对象。2011年2月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对法条的分析既是对之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总结,又是后继工作的导航仪。本文创新之处在于: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域保护将是区域文化交流合作的新潮流,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与东盟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合作为例,论证这一观点。本文首先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接着然后通过条文分析公约的机制设置,重点解析我国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公约的对接状况。我国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所成就,但仍然需要遵循《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开展更多的国际合作。文章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和分析。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以及相关基本知识,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简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渊源。第二部分以当今国际上一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拥有先进经验的国家为例,探讨这些国家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得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启示。第三部分首先论述了《公约》的设立背景与设立意义,然后通过解析《公约》的核心条文,阐述《公约》的主要机制,最后介绍了《公约》操作指南。第四部分详细探讨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公约》的对接。首先论述了我国加入《公约》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在《公约》中的地位;其次阐述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进程,在这一节中,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行解析;然后论及我国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最后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下一步工作进行建议和作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