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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有限责任公司是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的公司,而且股东之间的信任是股东之间共同创业、共谋发展的基础。在人合性理论的指引下,有限公司拥有更多的自治权,而且并未完全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两权分离,股东大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因此,相比于股份公司,当股东之间丧失信用基础或发生违反章程约定的事由时,有限公司更容易会出现管理层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等管理僵局,而且股东会也往往难以采取解决措施。而传统的解决公司僵局的制度又难以维护尽职股东的利益,甚至导致公司的解散,不符合法律追求公平正义和效率的价值取向。因此,在德国率先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规则。有限公司股东除名规则是公司法上一个比较新颖的制度,也是我国2010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所最新引入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在国外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完善的规定,但在我国却鲜有人论及相关制度。笔者认为,一个完善的股东除名规则,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公司的僵局,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更好地发挥有限公司的经济价值。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论述我国建立有限公司股东除名规则的理论基础、价值意义以及制度构建等。第一部分,介绍有限公司股东除名规则的法理基础。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从社团自治理论、有限公司人合性特点以及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三个方面介绍除名规则的理论基础。可以看出,除名规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且并不损害公司的信用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构建有限公司股东除名规则的价值,主要从避免公司僵局而导致公司解散、维护各方利益、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等方面对股东除名规则构建的价值意义进行阐述。第三部分,对有限公司股东除名规则可能带来的权利冲突进行分析。主要从股东之间的权利冲突、公司与被除名股东之间的权利冲突、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等三个方面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冲突进行介绍。从中可以看出,通过对除名规则的程序设计,可以避免股东之间为争夺控制权而争斗,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和被除名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对我国有限公司股东除名规则的现有规定及缺陷进行了简要分析。在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除名规则的规定,存在诸如除名事由太狭窄、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等缺陷,难以满足实践的需求。第五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有限公司股东除名规则的构建。分别从除名事由、除名的程序性要件、被除名股权的处置、股东被除名后的法律效力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国有限公司除名规则的体系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