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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正是因为有了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才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独特功能和经济价值的发挥,无不围绕着信托受益权。但是,由于信托制度的特征,受益人并不参与信托行为,不是信托行为的当事人,信托受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形态容易受到侵害。我国现有信托法律的不完善,难以形成对信托受益权的有力保护,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以保护受益人为中心的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机制。本文从信托受益权的基本理论入手,简要介绍了国内外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并通过对比的方法,指出我国现有信托法律制度在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方面的不足。然后针对这些不足,借鉴国外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及制度,参考有关著述,予以分析和探讨。从信托理论、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关配套制度及违反信托的法律救济等方面,去构建一套完善的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机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分析。信托受益权,是指依法享有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利益的权利。受益权的主体是享受信托财产收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益人的产生可以通过双方行为,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产生。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民法体系及所有权制度,各国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界定各不相同,存在众多学说,而我国信托法对此则没有涉及。笔者的观点是: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属于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享有收益权的一种他物权。第二部分: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之立法比较。该部分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之规定;二是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之规定。这两个方面主要介绍了两大法系各国的法律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三是我国信托立法分析,介绍了我国信托受益权立法的现状,对比国外的有关规定,指出我国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我国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一)。该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是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归属的明确;二是信托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完善。针对我国信托法律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规定的不足,参照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制度进行完善。三是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包括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信托收益纳税制度的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三个方面。第四部分:我国信托受益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二)。这一部分主要探讨侵害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救济,违反信托的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对于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委托入侵害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的侵权责任;受托入侵害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的侵权责任;第三人侵害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的侵权责任。对于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信托受益权的流通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因违反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