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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生态环保相关体制机制,对于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新发展理念,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资源资产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长效利用自然资源资产是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长期以来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追究呈现“重经济责任追究,轻资源环境责任追究的趋势”。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将个人政绩建立在牺牲自然资源资产的基础上,导致经济发展与资源承载、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突出反映了当前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尚有不足,并在构建党政领导干部资源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体系方面仍任重道远,因此迫切需要改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资源环保责任,筑牢党政领导干部资源环境损害追究机制。基于此,本文对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追究机制展开探讨,从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机制相关理论出发,审视当前我国有关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的现状及紧迫性。尽管有关理论研究与试点实践方兴未艾、制度保障与指标体系趋于完善,但实践成效与实际问题还有待观察。主要在责任追究机制方面还存在责任追究主体单一、责任追究范围狭窄、责任追究程序不健全、责任追究结果不到位等现实难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涵盖观念意识层面、法律法规层面、配套制度层面、技术方法层面方面等因素。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症下药,结合我国现有实际,本人总结出如下对策:包括强化党政领导干部资源环境责任理念;完善资源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资源环境责任追究法律规范;完善资源环境责任追究体系等方面。对党政领导干部展开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是一场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发展方式的革命性变革,促使党政领导干部转变政绩观、发展观,承担起保护资源环境的责任,严守生态红线,促进辖区内经济、社会、生态三种效益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