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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驶上了快车道。自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公布至今的二十年里,我国司法改革提出了许多新制度。2014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2015年最高法院公布了第四轮改革纲要,变革在法院系统中呈现压倒性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标志性制度创举,从2014年10月提出到2015年1月挂牌落地至今已经过去了五年,此时回顾巡回法庭的制度传统并评估其运行效果正逢其时。本文第二章从巡回法庭所包含的“巡回”字面意义入手,追溯中共革命时期建立的各级政权和建国后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巡回审判制度和实践;还借助资料研究设置层级和地位类似于巡回法庭的大区法院,详细探索它的组织地位、领导模式、制度目的。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当今的巡回法庭制度与基层巡回审判、建国初的大区法院只有较弱的继承关系,这些新制度的设计具有较强的建构性特征。第三章展示巡回审判与巡回法庭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巡回法庭存在涉诉信访压力不减、案件分流效果存疑、诉讼成本并未显著降低等问题,未能理想地完成破除司法地方化的制度使命。究其原因,是我国司法改革在制度设计中存在追随先进国家引入其制度、解决眼前紧迫问题的倾向,然而缺乏基于本国制度传统、长远需要的战略考量。这种拿来主义的司法改革方式存在制度和理念上的双重冲突,恐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良性长期发展。第五章针对司法改革中的这种“拿来主义”态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环境司法领域的改革为例,地方政府和法院对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的探索从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庭,到指定法院集中跨区受理本行政区环境资源相关案件,再到江苏省最新的根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体类型设置跨行政区的专业化案件受理机制,展示了根据政治和法律目标动态调整实施策略的“回应型法”特质。本文认为,这种“设计改革→暴露缺陷→回应→再改革”的改革模式能同时利用政策设计者和实践者的两种积极性,能够继承和保存法治实践中积累的各种经验。依据这一改革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可以根据自身遇到的人员轮换困难、法官资源短缺等问题进行制度调整,逐步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