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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促使法律治理手段的不断创新。中国目前大气污染现象突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无法反映这种污染形势的变化,部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导致了现实执法中的困难,使其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有悖于立法初衷。因此,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被提到了议事日程。如何在法律中体现解决这些现象和问题的手段和措施,已成为环境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实,我国已经开始学习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并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实践,但一直没有反映到法律条文中,并且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为尽早使这些先进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广泛、有效地运用,我们有必要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总结。本文首先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进行分析。其次,分别从固定源污染、移动源污染、区域污染防治三方面分析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完善的问题,其中固定源污染防治分为四小部分,分别研究四种不同的制度,如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在具体的研究中,首先是阐释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总结法律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的不足和缺陷,研究这些不足,得到需要进行完善的认识。尔后,对外国的经验进行分析,以此形成对我国的经验借鉴和启示。最后,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在制度建设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在固定源污染防治中应该着力研究和完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大气污染监测制度和大气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通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对以上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构建我国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同样,还有移动源污染防治情况也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新的规定进行规范。而区域大气污染管理制度,因为大气污染的区域性特点,也是需要进行研究和构建的。要注意的是,在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总结我国的实践和立法经验,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特别是在借鉴国外经验之时,应注意与我国国情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