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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期内,资格刑因为缺乏足够的“报复”和“威吓”作用而受到忽视,在整个刑罚体系内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近现代以来,随着目的刑主义的兴起和教育刑理论的诞生,资格刑所具有的独特刑罚特征和刑罚功能越来越受到了重视,进而日益呈现出复苏乃至扩张的趋势。本文意在对我国资格刑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比较国外一些有关资格刑的立法规定,对我国资格刑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且针对这些问题尽可能的提出完善的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资格刑的体系略述己见。本文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章:第一章是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及缺憾。笔者概述我国目前两种资格刑即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的规定,并对其中的立法缺憾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在第一节中,笔者认为随着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无论是在名称的表述还是内容的设置上,其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甚至与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剥夺政治权利的立法缺憾首先体现在其名称上,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名称不仅政治色彩过浓,而且法理上进行分析是说不通的。其次体现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上,如将六大自由权作为剥夺政治权利内容没有充分的宪法依据;剥夺政治权利的第三项内容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概念缺乏明确性;第三体现在适用上,笔者认为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还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通行的刑事责任相悖。在第二节中,笔者分析了驱逐出境的立法缺憾,即刑法未对外国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以区别,一律适用无期限驱逐出境,似有武断之嫌。在第三节中,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除了具体刑种的不足以外,在总体设置亦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为:配置方式单一和对资格刑犯缺乏恢复权利这一激励机制两方面。在第二章中,笔者对完善我国资格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资格刑所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已不复存在,适用对象落后于社会发展,而且作用与效果已无法满足与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所以对其有重新定位与完善的现实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非政治化和社会化的资格刑,从而要求资格刑进行相应的改变,而目前对我国资格刑进行完善已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理论界与实务界已提出了建设性构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我国资格刑的完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等,即完善我国资格刑已具备了可行性。第三章是对我国资格刑的具体完善构想。在第一节中,笔者对我国现有的资格刑提出了完善的意见,包括将“剥夺”政治权利”改为“限制”政治权利;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适用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外,取消原有的剥夺政治权利的第二项内容即剥夺上述六大自由的权利;将剥夺政治权利的第三项内容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改为“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没有必要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确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在第二节中,笔者提出了增设资格刑的种类这一构想,包括增设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及以法人为适用对象的资格刑等;第三节,笔者对我国资格刑适用制度提出了完善构想,即建立资格刑的分立制度和恢复权利制度,以加强资格刑在适用上的针对性,避免刑罚过剩,使资格刑更加符合预防犯罪、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的刑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