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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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讯问,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讯问时,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可能是共犯不宜到场情况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拥有的由合适成年人代为到场陪同参与侦查讯问的权利。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讯问中主要承担帮助沟通、抚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绪、监督办案机关进行讯问和见证整个讯问过程的作用。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讯问中处于中立和独立的地位。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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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讯问,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讯问时,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可能是共犯不宜到场情况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拥有的由合适成年人代为到场陪同参与侦查讯问的权利。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讯问中主要承担帮助沟通、抚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绪、监督办案机关进行讯问和见证整个讯问过程的作用。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讯问中处于中立和独立的地位。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讯问在昆明市盘龙区首次引入我国,后来发展为盘龙、上海和长宁三种典型模式。三种模式都是借鉴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后本土化的成果,在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参与流程、参与的法律效果方面均存在差异。文章通过对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讯问的内涵和发展的梳理,结合域外的经验启示,以未成年人权利保障为核心,对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讯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域外经验中,英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最为完善。从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组织和参与侦查讯问的流程都有较为系统的规定。澳大利亚的成年讯问朋友参与侦查讯问的法律效力较为明确。俄罗斯的教师参与讯问的规定中强调教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讯问中的职责,而奥地利可信赖人员参与侦查讯问的规定则以保障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能力著称,给予可信赖人员足够到场的时间,使其尽可能参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讯问。两大法系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合适成年人的信任关系的维护、保障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讯问中的独立性和明确违反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讯问规则后适用的程序制裁方法都对我国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讯问规则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合适成年人陪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重要权利,从权利结构出发,可以从权利的内容、权利的实施和权利的保障三个层面研究我国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讯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侦查讯问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权是其重要的内容。法定代理人到场的优先性可能违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选择意愿,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也异化为办案机关的选择权,选择空间较小。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合适成年人人选的异议权规范也较为原则,不利于操作。未成年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权利实施依赖合适成年人的参与。通知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讯问中难以发挥实质作用。合适成年人不能在没有办案人员的条件下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交流,无法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到场合适成年人的信任。因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广泛性导致的角色混同,使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讯问中容易产生倾向性,不能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讯问中参与感不强,侦查讯问都是在办案机关的主导下进行,合适成年在场形式化问题严重。最后,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讯问的法律效力规范也较为粗疏,既没有规定违背法定代理人到场优先性的法律效力,也没有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到场下形成的口供的证据效力。对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讯问的完善路径可以围绕国家亲权理念、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展开。在国家亲权理念的理论基础中,法定代理人不一定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优代表。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履职或履职不当的前提下,可以打破法定代理人到场的优先性,建立法定代理人排除机制。在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下,限制办案机关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和进一步细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异议权内容,都是助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选择权的重要保障。侦查讯问前,为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提供可以独立交流的场所,制定合适成年人和讯问人员的双向监督规则则可以加强合适成年人在侦查讯问中的参与感,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程序正当性要求对违背法定代理人到场优先性进行程序性制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讯问中形成的口供的证据效力,都是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侦查讯问的证据规则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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