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法的重要内容,研究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不但有利于激发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有利于实现公务员管理体系的规范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并且符合“以人为本”理念,对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我国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并不理想,现实生活中用人的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或者执法不严,侵犯公务员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而现行的复核制度、申诉、控告制度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行政救济手段基于其制度性缺陷不能妥善、有力的解决。为了切实保障公务员权利,笔者试图在完善现有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引入司法救济制度的可能性,以期对公务员权利救济提供更好的保障。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围绕公务员权利及相关概念展开。首先简要介绍世界范围内划分公务员范围的三类方法:以英国为代表的狭义划分法,以美国为代表的中义划分法和以法日为代表的广义划分法,之后明确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重点分析公务员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并考察世界上主要国家对公务员权利种类的归结,结合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从我国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着手,重点梳理公务员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与权力的关系。第二部分从理论和实践意义两方面,简要说明保障公务员权利的必要性。保障公务员权利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公务员管理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表现;保障公务员权利有利于推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有利于调动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第三部分剖析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并进行反思。目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设计与程序都存在较多的问题:法治程度不高,人治色彩较浓厚;救济机构独立性不够,程序缺乏足够的公平公正。而且现有的救济制度均属于行政救济手段,而排除司法审查。本文在这部分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进行反思,为引入司法救济提供理论依据;通过对公务员维权意识不强的现状分析,认为应当重点培养公务员的权利平等观念、权利制约观念以及权利本位观念;针对行政救济制度中存在的程序缺陷,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公务员在行政救济制度的程序中享有听证、质证的权利,并且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对立案、处理案件的时限进行明确规定等。针对行政救济中受理机构的不独立问题,笔者建议让与作出人事处理决定机关无关联的第三人或第三方组织介入申诉及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第四部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研究其较成熟的公务员制度,给予我国一定启示。例如,有权利就有救济及救济程序正当;国外对公务员权利保障采取双轨制模式: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最后一部分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议及设想,希望对完善我国的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有所裨益。一方面,在现有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框架下,完善复核、申诉、控告等行政救济制度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另一方面,简要阐述公务员履行职责时的权益保障措施。同时,探讨将司法救济引入公务员权利保障领域,拟建人事行政诉讼程序,并着重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及确立司法最终原则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