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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进步、生产力水平提高,金融行业作为产业发展的服务行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经济运行的核心。在金融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分业经营模式曾经在很长时期内占据主要地位。经济发展和金融行业的进步,金融产品更加丰富、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传统的分业经营已经不能满足日趋激烈的竞争,金融混业经营成为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以其组织结构的优势和业务的广泛综合性特点为混业经营创造了良好的运行平台,在金融业较发达的国家率先获得了肯定和发展。通过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并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效益,金融控股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复杂、对金融行业的触角是多头的,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的经营模式会带来公司内部以及金融行业之间的风险传递。因此要从法律上给予其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的依据和保障。
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述,从金融经营模式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原因。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各种定义对其概念界定作出详细论述,进而得出笔者对金融控股公司概念及特征的理解。
第二部分是对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比较法研究,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沿革及现状的研究,总结出目前世界范围内金融行业较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立法的总趋势,得出笔者关于我国应顺应趋势,向金融混业经营过渡的结论。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的研究,从我国金融行业立法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立法现状和实际中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类型,提出我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法目前存在的立法空白、实际中出现金融控股公司无法律地位、有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需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的问题。同时指出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需要有统一的监管机构。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的立法意见,本部分是全文重点。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提出应对风险的建议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问题,并结合2008年以来波及至全球经济的次贷危机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问题提出的新要求。笔者分析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和监管的经验教训,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提出应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