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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一方面它关乎精神病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关乎社会的利益。在2012之前,我国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存在一些法律空白,不利于强制医疗措施的顺利有效的实施。2012年《精神卫生法》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从法律层面填补了我国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的相关空白,完善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使我国强制医疗措施正式步入法治化的轨道。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概述。通过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概念的界定,归纳总结了强制医疗在启动时应该满足的三个条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与人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这里的人权主要指病人的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这两项权利。因此,在规定与实施强制医疗措施时必须考虑这些矛盾,协调这两者的关系。强制医疗措施的实施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它保障了精神病人及其他人的人权;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对精神病人实施医疗救助,让需要接受医学治疗的患者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治疗;并且它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维持社会稳定。第二部分为《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精神卫生法》从适用条件、异议再诊及鉴定制度、精神病患者所享有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注意的禁止性行为、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权等这几方面对民事性质的强制医疗进行了规定。通过对《精神卫生法》的解读,归纳总结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有关的内容,从而对民事性质的强制医疗制度有了理性的认识。第三部分为新《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从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申请主体和决定主体、庭审模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律监督等这几方面对刑事性质的强制医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刑事强制医疗的诉讼程序。第四部分为《精神卫生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首先,分别分析了这两法各自应当注意的问题,探讨了民事性质的强制医疗在决定主体、诉讼救济权这两方面的问题,以及刑事强制医疗在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医疗执行程序这两方面的问题。其次,分析了这两部法在衔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便更好地实施强制医疗制度。第五部分为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有关的其他问题。首先,分析了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此提出了对监护制度的构想建议。其次,分析了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针对的是当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缺乏病人危险性评估这方面的内容,并且提出了解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