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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体制改革如火如茶展开的同时,法学理论界对改革的方向提出了诸多的观点和建议,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检察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检察改革的方向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见解。在诸多的理论探讨中,检察权的定位是决定检察制度改革走向和检察事业发展的最现实问题。对检察权的定位,笔者主张中国检察权应当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第一部分为检察权的历史与比较视野下的解读。该部分从检察权的历史渊源揭示检察权的本质。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而美国的检察制度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两大法系的检察职能性质是一致的,都是司法监督机关。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它与一国的宪政理想、政治构架、权力配置息息相关。在世界检察制度发展史中,苏联检察制度成为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的直接渊源。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弹劾功能与检察制度类同,但是两者也有重要的区别。清末检察制度明显受日本司法和检察制度的影响。第二部分为概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中国检察权的属性,目前学界有几种分歧观点: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笔者同意法律监督权说。笔者认为,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权力概念,检察权的属性定位涉及到法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详细分析了法律监督权的构成要素,并比较了法律监督权与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监督的区别。第三部分为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运作情况。笔者运用实际工作中的案例,详细论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具体运作情况。论述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第四部分为我国宪政视野下检察权的完善。笔者分析了我国检察权改革的原因,改革的原因为以下方面:检察官法律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强;立法方面的缺失;我国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对策,包括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进一步完善立法;理顺领导体制;建立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