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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方传统宪政理念,宪法基本权利是对抗国家的消极权利,对私人关系不具有效力,私法秩序是依靠私法自治来维持和实现的。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迁,私法自治的基础——私法主体之间的平衡地位开始被打破,私法难以纠正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自由,基本权利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同时,基本权利理念也在不断发展,基本权利不再被单纯视为对抗国家的防御性权利,开始成为一种构成社会共同体道德基础的价值准则,社会权的出现也使得人们开始重新考量传统自由权的意义,对国家来说,基本权利的意义不再局限于消极的不作为,而更在于积极的落实和保护。总之,传统宪政理论已不能完全满足保障基本权利的需要,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开始向私法领域扩散,德国的“直接效力说”(第三者效力理论)、“间接效力说”: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就是对这种现实回应的最典型代表。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与西方社会同样的现实需要,这一命题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价值,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却有着特殊的理论困境和制度障碍。本文深入分析了这一理论产生的背景和历史演进,比较借鉴了德国、美国、日本等宪政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立足于本国国情,充分挖掘本土资源中的合理因素,探讨了宪法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中发挥效力的理论路径及其在实践中适用路径的选择,为解决社会现实中突出存在的基本权利受到来自私人侵犯而私法无法提供有效救济的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