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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运用分析、列举、比较、归纳等方法对目前我国行政补偿程序进行了初步分析和探讨,并分析、借鉴法国、加拿大等国外发达国家行政补偿程序的经验做法,力求提出一些建立健全我国行政补偿程序的建议和对策,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行政补偿程序建设乃至行政法建设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首先,介绍了选题背景与国内研究现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学界开始对行政补偿制度进行研究,尤其是90年代以后,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学界对行政补偿的实体制度关注较多,对程序研究相对较少,导致我国行政补偿程序研究和建设滞后,已无法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行政补偿实践需求。加强行政补偿程序研究,有着重要的学理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有助于完善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实体和程序是一项法律制度的两翼,缺一不可;其次,有助于指导行政补偿实践。当前我国行政补偿程序无法可依现象突出,已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最后,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论述了行政补偿程序的基本理论,包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分类。行政补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补偿的一系列具体步骤、方式、过程的总和及其所包含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行政补偿程序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补偿程序法律关系始终,用以指导行政补偿程序的制定、实施的基本准则和原理。我国行政补偿程序应坚持公正合理、效率精简、公开透明、充分参与原则。为分析探讨当前我国行政补偿程序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对策、建议,进行实证分析,我们需要依据不同标准对行政补偿程序进行分类。根据提起补偿程序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主动补偿程序和应申请补偿程序;根据参与补偿的国家机关不同分为行政补偿行政程序和行政补偿司法程序;根据需补偿的受损对象不同,可分为不动产征收补偿程序、动产损害补偿程序、人身权益损害补偿程序。探讨行政补偿程序的理论基础,为分析当前我国具体补偿程序现状、提出建议对策提供理论依据。第三,讨论分析了目前我国不动产征收补偿、动产损害补偿和人身权益损害补偿的具体程序。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虽对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不动产补偿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审查程序、司法救济程序,对被征收人参与、协商程序规定的也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不动产征收补偿程序亟需进一步完善。此外,我国法律对动产损害补偿具体程序和人身权益损害补偿具体程序没有进行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规定来设定当前我国动产损害和人身权益损害补偿程序。综合行政机关在行政补偿中的主导、强势地位和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两方面考虑,我们认为对动产损害补偿和人身权益损害补偿的具体程序应以行政机关主动补偿程序为主,以申请补偿程序为补充。第四,讨论分析了法国、加拿大等国外发达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各国基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及防止征收权恣意行使的考虑,都特别重视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各国补偿程序虽不尽相同,但具有一些共同特点:各国都高度重视“公共利益”审查;各国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救济制度都非常完善。这三个特点体现了法国、加拿大等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所具有的完备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对我国行政补偿程序建设乃至行政补偿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最后,分析当前我国行政补偿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策,为我国行政补偿程序建设献计献策。我国的行政补偿程序已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分析当前我国行政补偿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立法指导思想存在问题:无法可依现象突出;对“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界定和专门审查;缺乏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为完善我国行政补偿程序建设,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应着力加强以下几点:加强行政补偿程序立法;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建立公正合理的价值评估体系;完善补偿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