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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选取行政调结尾突破口,试图为服务行政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开辟思路。本文主要围绕行政调解制度的一系列问题展开,以行政调解的概念、性质、现状、发展必要性及完善制度构建为线索。第一部分,在行政调解的概念方面,笔者力图突破描述性定义来探究行政调解的性质,并在探讨行政调解与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司法行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等行为的关系的过程中,确定了行政调解在行政法学体系中的位置和性质。第二部分,首先以分类的方法阐明了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现状,然后针对这种状况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中既有学者观念上的原因,又有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健全的原因。当然,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原因都是由整个社会大背景,即我国仍处于依法行政的初级阶段所决定的。第三部分,面对现状,提出发展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我国行政调解制度较有文化背景基础。其次,阐明了行政调解与法院解决纠纷相比的优势,从行政权力处理纠纷的多种方式的比较分析看,行政调解的好处依然很明显。再次,外国ADR制度及WTO重视调解的现象都给我国发展行政调解制度以支持。第四部分,作为文章的重要部分,针对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阐明了笔者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意见。第一,应当加强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研究。行政调解应当具有一定法律效力,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既不应等同于合同效力,也不应与法院调解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似乎界乎两者之间更合理。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确定不妨借鉴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制度,仿照民事诉讼法的督促程序构建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程序。第二,应当在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时考虑对行政调解的程序规制。笔者主张建构三个核心制度,即行政调解中的说明理由制度、时效制度和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一、在说明理由制度部分,主要从进一步的救济程序的启动角度说明采用说明理由制度的原因。二、在时效制度上,主要是从减少行政拖拉、行政不作为的危害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同时指出可以吸纳行政复议期限设置的有益经验。三、在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上,通过借鉴美国行政程序法上的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来避免调解主持人产生主观偏见等问题的发生。第三,应当加强针对行政争议的行政调解的探究。在此主要以行政补偿为例进行说明。首先,指出对行政补偿争议进行行政调解的必要性。然后,指出现有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补偿调解的不利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借鉴法国行政调解专员制度,构建独立行政机构进行行政调解的设想。第四,围绕行政调解的可诉性问题,从多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范应当转换视角,即应从行政相对人权益角度设定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然后,结合对行政权的剖析,指出行政调解是行政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且行政权选择行政调解作为其表现形式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对行政调解进行规制时,应当建立与此种行政权或行政权威相适应的可诉性机制。同时指出行政诉权是一种不应受限的人权。最后,在行政诉讼类型上,笔者主张借鉴日本当事人诉讼模式,以期从根本上为当事人彻底解决纠纷,同时达到监督行政的目的。总之,本文采用了一种从现实出发的态度对我国行政调解制度进行各方面的探讨,尤其体现在制度构建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