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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在本质上属于人民。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通过多种途径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是民主立法原则的重要实现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立法过程的民主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引导和扩大公众参与立法日益受到重视。作为立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地方立法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和立法民主性、正当性、地方适应性及地方立法有效实施的要求,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呈现出公众参与程序的不健全、参与主体意识和能力不足与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导致公众参与的作用大打折扣。因而,对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完善尤为必要。从程序运行来看,只有科学地细化公众参与的程序,才能做到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设计是当前提高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效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注重培育积极的有能力的参与主体,并进一步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激励机制等具体配套性制度为公众行使权利创造良好的环境,强化公众参与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