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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进一步发展,全社会对环境和生态问题的关注度日益增强,“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从立法层面对环境和生态侵权问题做出回应,在第1229-1235条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与过去《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不同。本文从此类侵权责任的特点、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出发,结合比较法分析,进行探讨。论文内容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内容是环境侵权责任概述。在《侵权责任法》时代,环境领域的侵权责任称为环境侵权责任。通过比较法分析,分别理清此类侵权责任在国外和国内的发展脉络。环境侵权责任不能很好地概括所有环境类侵权案件,环境法学界普遍认为,“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不同,而过去对于环境类侵权《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污染自然环境这一行为类型,没有对破坏生态的行为加以规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将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并列,明确了这一问题。最后归纳说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自身特点,为下文对此类责任其他方面的具体阐述打下基础。第二章内容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类案件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对此两种原则进行对比,然后重点分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利弊所在,最后提出归责原则区分适用的建议。第三章内容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更好地对正在继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采取防范性措施,环境责任中以“危害事实”代替“损害事实”。通过举例,分别说明造成危险状态和实质损害的两类危害事实。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在法律中并未予以明确说明,但危害事实的证明责任一般由受害人承担,很多受害人由于错误的理解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取证,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很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但笔者在比较研究世界各国在此类因果关系认定上的学说后,认为应该综合运用不同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在减轻受害人证明责任,保护受害人利益和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之间寻求最大的平衡。第四章内容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出现在环境侵权类法律条文中,通过列举支持和反对惩罚性赔偿进入侵权责任法的理由,得出可以纳入惩罚性赔偿但应在适用范围、赔偿金额和适用程序等方面做出限制的结论。代履行制度脱胎于行政法,在对代履行制度的定义和立法现状分析后,笔者认为无论是考虑法律体系的性质和建设现状,还是条文本身的设计,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中仓促引入代履行制度会造成许多矛盾。最后基于对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应修改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