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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公益诉讼大量涌现,突破传统诉讼观念与制度的诉讼请求不断冲击各国的司法体制,并推动着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改革运动。现代型诉讼即公益诉讼问题在20世纪的60、70年代就已成为西方社会的焦点。在我国,近些年来,环境污染侵权案件、证券侵权案件、公共场所收费案件、涉及土地开发影响社会公益的案件、垄断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等社会问题不断出现。如何制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而复杂的课题。在我国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必须要思考和回答: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为公共利益提供法律救济?如何为公益诉讼的构建提供正当性的论证?如何妥善协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与现有诉的主体资格理论的关系?如何将现有的先进的诉讼观念在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加以体现和贯彻?如何对我国公益诉讼的模式做出选择?如何在公益诉讼程序中设计相关的制度达到内部的协调统一?这些问题随着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关注而成为诉讼法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即为笔者对上述问题的浅显思考和初步回答。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必须探讨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分析世界各国公益诉讼的基本形态,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的诉讼模式做出选择,并对公益诉讼的关键性制度进行设计。在本文中,第一,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笔者采取了新的论证思路:“公益诉讼基本范畴——公益诉讼基本形态——我国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我国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的框架结构和行文脉络,与一般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方式,例如主张在我国引入某种公益诉讼形态等有所不同;第二,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论述,笔者采用了新的阐述方式:笔者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宏观把握,并没有像大多数学者一样采用民事和行政两分法甚至民事、行政和经济三分法进行阐述,而是不严格区分是民事和行政把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个整体,针对具体的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或适用民事诉讼法,或适用行政诉讼法。也就是说,笔者认为公益诉讼的性质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才能确定;第三,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笔者提出了新的切入角度: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宏观方面即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微观方面即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与一般学者所选择的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视角更清晰、更宏观,因而,在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方面提出的建议更科学、更合理;第四,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分类,笔者提出了新的分类方法:私化公益诉讼和纯粹公益诉讼。进行该种分类方法的依据是根据是否存在不特定多数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私化公益诉讼中存在不特定多数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纯粹公益诉讼中不存在不特定多数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分类方法对我国诉讼法中当事人理论进行了有效地衔接,有利于现有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五,对于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笔者提出了新的模式类型:在私化公益诉讼中,实行集团诉讼为主,实验性诉讼为辅的模式;在纯粹公益诉讼中,实行检察公诉为主,团体诉讼和公民诉讼为辅的模式。而且笔者明确了在同一模式中相关公益诉讼形态的序列。在本文中,笔者在第一章简要介绍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及其现状。在第二章阐述了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包括公益诉讼的概念性质、诉讼客体和原告资格。在第三章首先对公益诉讼的基本形态进行了类型化分析,这些基本形态是集团诉讼、团体诉讼、检察公诉、公民诉讼、实验性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其次归纳出了公益诉讼形态的共性: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主要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公益诉讼发展并不十分成熟其类型具有法定化的特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要求限制缩小,公益诉讼提起前有一定前置程序的限制以防止滥诉发生。在第四章提出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在我国公益诉讼模式的选择应当坚持两分法,在私化公益诉讼中,实行集团诉讼为主,实验性诉讼为辅的模式;在纯粹公益诉讼中,实行检察公诉为主,团体诉讼和公民诉讼为辅的模式。在第五章对我国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包括管辖问题、诉讼范围、举证责任和实施费用。当然,在我国建立相对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需要经过长期的探索,在此过程中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方可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