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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新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此规定的增加标志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建立,但其只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可以提起上诉,导致一些实践问题对行政公益诉讼等相关理论提出了挑战。本文通过分析锦屏县检察院起诉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例,归纳并整理争议焦点,进而探讨了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是由于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漏洞以及内部监督失效、群众参与方式不通畅、行政执法缺乏强制力等多方面的问题导致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为了激励执法机关积极行使执法权,以崔卓兰教授提出的“行政自制”为视角,提出建立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垂直管理以及创新监督模式和变更处罚手段多种途径并驾齐驱,从而激励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作为,达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快、准、狠,有效的杜绝亡羊补牢的现象再次发生。同时在实践中,虽然检察建议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实际上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力,环保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对于这种检察监督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导致了不理会、不回复成为了一种常态,将环境问题拖入到了冗长的诉讼程序,进而拖延了环境治理的最佳时间。究其原因是由于检察建议的弱权性以及法律依据层级较低和内容设置的不完备等诸多问题导致,因此提出了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检察建议的规定来提高强制力,同时增强检察建议在行政监督中的保障措施,配合并完善前后期监督方式以及强化救济的解决方案等来弥补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不足。除此之外,为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的发展,同时也避免出现检察机关一览独大的不利局面,通过分析学者的观点以及结合当下其他的客观因素,提倡赋予公益组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而增大原告主体范围,为保护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增加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