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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属于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表面上与一般民事意义上的医患法律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由于其主体范围的法定性,客体中费用的承担和医疗服务内容的限定性,以及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决定了此种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意义的医患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医患关系本属私法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的介入,其私法性质受到了社会保险权利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内容的影响,以及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行政委托合同的影响,渗入了公法因素。这一法律关系应当被定性为公私法兼具的公权力保护下的私权利法律关系。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共一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概述”。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国家医疗保险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具体的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建立在一般医患法律关系基础上,但又在性质、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上与医患法律关系有所区别。第二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的性质”。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的相关定性在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医患私法关系说、公私法兼具以私法关系为主的特殊契约说等。但由于政府责任下的社会保险权保障了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权利,而公立社会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的行政委托合同则规定了医疗服务机构的义务。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属性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上两个方而的影响,因此,公私法兼具以私法关系为主的特殊契约说在理论上更加科学,也更加符合实际。第三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的内容”。由于私人医患关系与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的重合性,导致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以及责任的承担各要素均具有双重性。第四部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的存在的问题及保护完善”。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逐渐走向成熟,许多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也在渐进式地解决,但依然还有政府对定点医疗机构投入不足、医疗费用控制不当、医疗机构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保关系转接困难等现实问题亟需解决。基于上述种种问题,只有对基本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机构法律关系做深入的研究,才能完善我国医疗保险立法和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