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律,在价格歧视行为认定过程中,证明具体行为符合价格歧视行为基本要件,确认行为具有反竞争效果后,仍须对正当理由因素进行分析,确认行为的实施和存在不具有正当理由。我国反垄断法律规范、理论研究和执法经验中,缺少有关正当理由因素目标和意义的抽象价值分析,以及相关衡量标准和主要情形等研究,可能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无法对正当理由主张进行公正、明确评判,使案件处理结果的威慑力和社会效应大打折扣。所以对价格歧视行为认定过程中的正当理由因素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除导言和结束语之外,共分六部分对价格歧视行为认定过程中的正当理由因素进行研究与分析:第一部分通过介绍电信、联通涉嫌垄断案件的基本市场背景和行为表现,展示现实中较为典型的、对下游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纵向价格歧视行为。该案中,缺乏对正当理由理性意见的合理评判,不利于个案公正、明确的处理,也难以发挥判例对市场和执法操作的指引作用。第二部分总结反垄断法律对价格歧视行为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揭示价格歧视行为的本质——严重反竞争效果。借鉴经济学理论,简要分析差别定价的客观普遍存在和积极效果,说明反垄断法律应当严格区别差别定价和价格歧视行为。之后,从反垄断法律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定内容和行为表现分类,说明反垄断法律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制的原因和目的是消除具体行为严重反竞争效果。第三部分分析实践执法中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歧视行为的基本要件和一般思考路径,并由此引出认定过程中正当理由因素。借鉴经济学理论,反垄断法律规定,从行为构成的角度设置数项要件,充分证明行为具有反竞争效果。但在适用反垄断法律规制之前,必须考虑行为可能存在多重效果,在反垄断法律因行为反竞争效果而禁止行为存在并处罚时,可能也制止了行为的有益作用。正当理由因素正是从比较行为多重效果的角度,说明行为存在的“正当性”。之后将基于这样的考虑进一步分析正当理由因素的法律规定及其应有内容,并思考实践层面分析的困难。第四部分探索反垄断法律规定正当理由因素的价值,并由此分析正当理由因素的衡量原则。正当理由因素的设置是反垄断法律对效率价值的有益倾向,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反垄断规制的限制性。判断正当理由成立与否的过程是通过衡量具体行为的反竞争效果、效率提高效果及二者之间相对重要性,权衡个案中维护竞争目标与效率价值顺位的过程。并以此为基础,借鉴欧盟执法指南规定,分析有关正当理由的主张和事实的衡量原则、限制性条件:正当理由应当证明效率提高效果是具体行为的主要、核心效果,行为反竞争效果仅是影响较小且不可避免的“副作用”。第五部分研究正当理由因素的主要情形,包括成本差异情形、特定市场条件和提高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并尝试将理论分析应用于电信、联通案件中有关正当理由主张的评析。根据国外已有案例经验,可以总结各主要情形的基本内容,并分析反垄断执法能够将其认可为正当理由的核心原因: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或提高效率、公共利益的效果。同时,在案件中也要综合其他要件,分析行为的反竞争效果、效率效果及其程度能否符合衡量标准的要求。另外,对实际案例中经常出现的主观善意主张是否能构成正当理由的问题也做了相应分析,指出根据反垄断法律的目标和衡量标准,应当以行为积极效率实现与反竞争效果之间的关系来衡量行为存在或反垄断规制的正当性。第六部分总结判断正当理由的有益思路和通过立法、执法手段促进正当理由衡量标准和分析思路应用于实践执法的建议。结合正当理由衡量标准,说明对正当理由判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判断正当理由主张的合理成立,二是判断正当理由主张中行为积极效率与反竞争效果是否能够满足衡量标准;而后者才是实现正当理由因素价值追求的必要效率判断。同时,为了在现实执法认定过程中落实对正当理由的分析、判断,有必要从立法、执法两个方面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