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的性质定位及其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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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和患者本人之间在一般的诊疗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法律性质的定位在学术研究上未达成共识。而医患关系的性质定位对如何调整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直接决定了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等。而随着我国医患纠纷数量不断增长,严重程度也不断增加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医患关系也日益紧张,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也渐渐难以招架。因此,正确定位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才能为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正确的导向,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基于对学界不同观点的评述,本文认为不论从法律分类角度、我国法律体系构成角度和医患关系实践角度看,医患关系都应当由社会法进行调整,因此其性质定位为社会法律关系。就理论而言,随着公私法的互相融合,第三法域——社会法应运而生,根据对医患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分析可知,医患关系的双方主体在法律上平等而实际不平等的特点与社会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医患关系的调整需要倾斜保护作为基本原则,社会法的调整方式也是最适合医患关系的调整。且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上看,七大法律部门中,医患关系不符合我国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对调整对象的要求,仅符合我国社会法部门对调整对象的要求,而我国社会法部门其实也是属于第三法域的法律,所以医患关系从根本上还是社会法律关系。医患关系的实践也同样论证了医患关系的社会法属性,医患关系如果完全由公法或者私法进行调整,只会造成医患关系的恶化。公法调整的时代已经远去,医患关系完全由公法调整,不利于医院积极主动作用的发挥,国家财政也难以负担,患者的利益更容易造成巨大的损害,若完全由私法来调整医患关系,存在着不利于经济弱者的生命健康保护的致命弊端,而将医患关系定位为社会法律关系,淡化医院的权利观念,增强其义务观念,使其始终能从患者群体的利益出发,才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最佳选择。在充分论证了医患关系的性质定位的基础上,本文也形成了调整医患关系的宏观思路,提出了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应遵循社会本位理念、人权保障理念、公共福利理念、公平正义理念和以患者为中心理念的基本理念和保护弱者原则、国家干预和提供基本保障原则、卫生保护原则和患者自主原则的基本原则,以及构建包括协商解决机制、行政调解解决机制、诉讼解决机制、第三方调解制度和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在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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