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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本身需要解决四个问题:当行为人以“违法性认识”这一我国刑法中的非规范术语提出不知或错误的抗辩时,其真正诉求是何指;在法定犯中有无必要考虑行为人的此种抗辩诉求;若有必要,应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哪个要件中予以考量,我国的四要件体系能否容纳违法性认识的存在,如果不能,应作哪些改造;前述问题解决之后,如何对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予以规范化适用。文章在厘清上述问题之后,创新之处在于:对违法性认识在法定犯领域的特殊性进行审视,确立了在法定犯中考察违法性认识的现实必要性;澄清了不同定位对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犯罪预防的疑虑,在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定犯进行合理划分之后,针对性地提出了不同类型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判断标准,最后通过裁判文书的搜集整理,从现实方面验证故意说的理论定位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效果疑虑。全文共包含四个部分,约4万字:第一部分,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基本界定。本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犯概念的提出、德日等国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法定犯概念以及违法性、违法性认识的内涵。首先,通过对法定犯起源以及其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表现形式的梳理,立足于我国的刑法实际,将我国的法定犯界定为:违反行政法规,严重危害基于行政法规所形成的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但没有明显违反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犯罪;其次,基于违法性认识作为一个对德日刑法理论的引介概念这一现实,在探讨违法性认识基础之违法性的相关理论争议后,指出德日犯罪论体系下的违法性认识系属实质违法性认识,即行为人对其行为为整体法秩序所不容许,从而有害于社会的认识。并认为这种违法性认识基本等同于我国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第二部分,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论证。本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违法性认识的一般理论基础和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特殊性检视。首先,通过对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进行理论批判,认为违法性认识是罪刑法定原则行为预测功能的必要性延伸、是规范责任论的一般要求、是刑法之行为规制机能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刑罚预防目的实现的应然选择,这四个方面是违法性认识存在必要性的一般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违法性认识问题在法定犯领域的特殊性加以检视,即事实与价值的相对分离导致知法推定受限、刑法的行为导向功能弱化及司法公信受挫,认为形式法律的特别认知需求、民众识法负担的加重昭示着相较于自然犯领域,违法性认识在法定犯领域的确立有着更为迫切的需求。第三部分,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应然定位。本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违法性认识的定位争议和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定位选择。通过对违法性认识的定位争议进行梳理,认为即使出于责任主义与犯罪预防的兼顾,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定位问题上采责任说也存在理论上的不周延。且认为在对违法性认识采取实质意义上理解时,故意说与责任说对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并不存在太大差距,故意说并不必然导致放纵犯罪。有鉴于此,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采故意说更合理,我国集事实与评价于一体的一元式犯罪构成体系至少在违法性认识这一命题上仍具有相当的解释力,我国刑法第14条中的实质故意概念为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司法适用提供了规范依据。不仅如此,在肯定违法性认识当归属故意之认识因素的同时,同时认为犯罪过失中只是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第四部分,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司法适用。本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适用标准、法定犯的类型、不同类型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正面认定方法、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反向排除情形、故意说立场下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适用效果评析。首先,法定犯领域违法性认识的适用标准,文章坚持了行为人标准说。其次,以应受伦理谴责性的高低为标准,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定犯大致分为典型的法定犯与非典型的法定犯,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定犯提出了正面判断其违法性认识的方法。此外,通过对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进行列举,力图为司法实践提供综合判定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思路,以期在归责领域更好贯彻责任主义。并且在对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判断路径进行详细梳理之后,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中违法性认识的相关案例进行整理,认为即使采取故意说的理论立场,其判定法定犯违法性认识存在与否的认证思路与责任说其实也相差不大,责任说理论下可以避免之违法性认识错误在故意说中也通常会基于合理理由推定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由此可知法定犯违法性认识故意说的犯罪预防效果并非绝对弱于责任说。即使在某些问题上责任说的入罪能力更强,故意说也可以通过确立行政处罚乃至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可避免性来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毕竟犯罪预防的手段应不止限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