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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海事诉讼更加体现技术性和专业性,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常常关乎整个案件的成败,海事诉讼各方当事人也越发的重视对专门性问题的研究,都期待专门性问题的结论能够作为自己诉讼主张的有利支柱。各国法院对专门性问题的解决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采取了司法鉴定制度,英美法系国家采取了专家证人制度,两种制度各有利弊。本文旨在通过对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深入研究,提炼该制度的合理内涵,为改革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建立海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以对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的介绍为切入点,简要分析了专家证人的内涵,介绍了英美关于专家证人的立法状况,详细阐述了英国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最新发展成果,对英美专家证人的选任、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必要的说明,重点介绍了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之后,笔者从分析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海事诉讼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论述了在我国海事诉讼中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从专家报告的基本属性入手、结合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阐述了在我国海事诉讼中建立该制度的可行性。在前述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进而对如何进行我国海事司法鉴女不制度的改革,如何在我国海事诉讼中建立专家证人制度阐述了自己的初步设想,包括变机构鉴定为自然人鉴定、建立海事专家证人库、以及法院委任审理顾问等,以期对我国海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