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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并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争议,比如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认定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上财物的范围在逐步扩大,许多新兴财产不断涌现,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就是这样的趋势中逐步出现的。现行刑事法规对于财产性利益的内涵、分类等问题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财产性利益与刑法上的财物有什么联系?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通过解释等办法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如何正确认定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笔者通过分析认为,财产性利益和财物是有一定联系的,部分财产性利益可以通过解释进入财物的范围。笔者还对盗窃罪犯罪对象的特征进行了归类总结,力求通过比较分析,正确的处理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定性问题。本文首先例举了几个小案例,引出有关盗窃财产性利益问题的争议点。通过对财产性利益的分析,明确了其内涵和外延,对其进行了界定。通过借鉴以往的学术研究成果,对刑法上财物的特征进行了全面的归纳。然后笔者再把各类不同的财产性利益分别与刑法上财物的内涵进行对比分析,认定了权利凭证是可以划分成为刑法上的财物的。权利凭证具有客观的经济性,承载着财产利益,与财物在本质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所以将其解释成为刑法上的财物是符合解释原则,也能被社会一般人所接受的。而人的行为,也就是人所提供的服务,由于其和财物有着本质区别,所以笔者认为人的行为是无法解释成为刑法上的财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无法解释成为财物则无法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是,财产性利益即使能解释成为财物,也还需要再和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其他特征进行对比分析,如果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其他特征,那么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相反则不能。最后,本文还延伸出了虚拟财产的问题,讨论了虚拟财产和财产性利益的不同,从而将盗窃虚拟财产和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区分开来。笔者认为,通过对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不但能在盗窃罪的判定上有更明确的思路,更能够为司法实践中解决财产性利益的认定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为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