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定时期的农村养老模式总是和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制度以及文化相适应。在自然经济状态下,有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土地资源比较丰富,客观上要求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济安排,因此家庭模式是大家庭模式,一个家庭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元,和这样的家庭模式和经济形态相适应,中国农村养老保障选择的是家庭养老保障模式,传统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和尊老文化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以后,进入计划经济时期,集体经济取代家庭经济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于是集体承担了部分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养老,实行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的“五保”供养。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所以大多数农民的养老还是由家庭来承担,家庭通过参加集体劳动获得经济来源,为家庭养老提供经济支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市场经济,社会转型需要养老保障形式也发生转变,于是我国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探索,农村养老进入社会养老保障形式多样化和制度化的发展时期,这个时期,“五保”供养制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探索性地在全国推行,建立了对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夫妇进行奖励扶助的制度,部分省、市、区开始逐步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国家实施了对农村特困户进行定期定量救助和临时性生活救助的制度,并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尽管如此,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形式依然是家庭养老为主,非制度安排的养老保障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难以承担农村养老的重任,这些挑战包括: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农村老龄人口增加,农村养老需求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家庭小型化、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使得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经营风险的增加使得家庭养老缺乏稳定的经济支撑。而从1991年开始在农村探索性地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险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中都暴露出一些严重的问题。在制度设计方面,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制度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基金保值增值困难、保障水平过低。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基金管理不规范、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且各自为政。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示,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无法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应有的作用。因此,在非制度安排的家庭养老面临严峻挑战、已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许多自身难以修正的弊端的情况下,重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通过制度化的正规社会养老安排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是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走出我国农村养老困境的根本出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正规的制度安排,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稳定性、体现社会再分配、强调政府作用等特征,因此重建必须遵循如下原则:“立法先行”,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法可依;政府主导责任原则,体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社会性;权力制衡原则,防范基金风险;衔接性原则,实现和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接。通过强调政府责任,建立政府主导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发展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服务充分结合的居家养老、支持经济发达地区继续发展社区养老、开发机构养老服务等措施,一方面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另一方面把家庭资源、社会资源整合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这样通过20-30年的逐步推进,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时,能够建立起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为支撑、社区养老为依托、其它养老形式为补充的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