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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直至现在,土地制度一直以来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宅基地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一环,让宅基地制度时刻保持与所在时代深刻融合是一个重要任务。当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农村产生了大量处于“沉睡”状态的土地,导致大量土地资源未能被有效利用起来。逐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发展趋势,是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必由之路。本文对关于宅基地制度研究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回顾其发展历史,研究基本概念特点和法律性质,结合各地区改革实践,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新模式。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论组成,具体为:绪论部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研究及流转模式的研究。另外有对流转意愿的研究以及三权分置提出后的基本理论研究。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法律性质,关于法律性质学界观点各异,主要集中于“用益物权”、“地上权”、“自物权”三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是具有准所有权性质的他物权。该部分还从当前立法出发,对“三权分置”理论进行法学解读,认为“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对应的权利结构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第三部分对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根据土地权利结构的不同,划分为四个阶段,并分析目前我国立法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况及特点,分析发现立法模糊且分散,流转方式单一,物权公示缺位的问题。分析目前立法对流转的桎梏。第四部分研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做法,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步设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新模式提供借鉴。第五部分,尝试设计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双轨制”方式,即在平等自愿、重点保障农民利益、公权力干预的原则指导下,打破原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向集体以外的主体流转的壁垒,同时建立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生效模式,强化宅基地登记的作用。对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条件等进行规定,制定保障交易双方尤其是农民利益的流转准入、优先购买、信息公开等保障制度,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农民和集体利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