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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在1956年就开始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截至到2014年,我国共建成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700多个,总面积超过14699.2万公顷。然而,在我国很多自然保护区内分布有一定比例的集体林地,以农民的集体林作为基础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并实行严格的自然保护区资源管护制度,这直接导致了农民收益的减少。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农民收益存在实际冲突。尤其是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不能像区外的集体林一样给农民带来实际收益,区内外形成鲜明对比更加突显了问题的严重性。论文以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农民收益问题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通过实地访谈和调研以及比较分析,发现了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农民确实存在实际收益困难的问题。为了对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文章又从现行的补偿手段和方式出发深入剖析了现有解决问题方案所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实际支撑。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农民收益问题看似是一个农民收益补偿的问题,但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自然保护区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本应该由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来进行供给,但是在具体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上把集体林划入保护区,实际上形成了由林农来提供公共物品的基本现实。因此,与其说解决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农民收益补偿的问题,不如说如何解决自然保护区集体林这一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根据公共物品的有关理论,在对公共物品的供给上一般存在着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和社会自愿供给的三种模式,文章以这一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三种自然保护区集体林供给的模式,即对应地形成了三种补偿模式,并对每种模式下的政策选择、基本特点和适用条件进行了综合分析。最后,论文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集体林进行征收和置换,对缓冲区的集体林进行租赁和补贴以及对实验区的集体林进行市场开发的补偿方案。本文以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为基础,综合运用公共物品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和政策工具理论,提出了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农民收益补偿方案以及保障农民收益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