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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5G新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无人驾驶汽车产业的商业前景和相关应用的潜力也日益凸显。相当数量的国家就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和应用都展开了布局和筹备,无人驾驶汽车在部分国家甚至已经实现了商业化应用。但目前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新型汽车,其技术尚未完善,存在无法与传统交通格局适应、交通事故频发等问题。同时,无人驾驶汽车在研发与应用阶段将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而目前各国无人驾驶汽车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规制形式单一,不能适应无人驾驶汽车对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法律体系带来的新挑战。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共道路通行资质、事故责任主体、网络环境风险、道路测试监管等方面。部分国家关于无人驾驶汽车领域的立法研究比较靠前,通过制定法律、修订法律或者出台政策的形式来对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行政法规制。而我国尚未从法律层面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应用进行规制,仅出台政策性文件来指导各地方政府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行政规制。目前各地方政府陆续发布了关于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规范性文件,用以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路测进行管理。因此,对我国来说,加强对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理论研究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比国外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对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面临的法律问题。并着眼于无人驾驶汽车的预备、生产与应用三个阶段,以行政法相关基本原则为指导,对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全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从研究综述入手,介绍了国内外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界定及其行政法规制现状,并对我国无人驾驶汽车面临的行政法规制新挑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讨论了用行政法规制无人驾驶汽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为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对比分析了国外无人驾驶汽车行政法规制措施,并对其启示进行了总结;第五部分为完善无人驾驶汽车行政规制的对策建议,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多元化主体参与的规制思路”、“恪守行政法基本原则”、“适用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修订完善无人驾驶汽车应用中的相关法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