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术权力机构的地位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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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学章程是高校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章程中关于学术权力机构的规定是保证一所高校学术自由发展的关键。文章介绍了英、德、美三国大学章程中关于学术权力机构的规定以及我国高校章程中的学术委员会,并对国内外学术权力机构的人员构成、地位及运行进行对比,希望引起章程运行过程中对学术权力机构的重视。
  关键词:大学章程;学术权力机构;学术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2-0062-02
  大学章程是高等教育的制度载体,可以说是高校发展、建设与治理的“宪法”,而学术机构是大学学术本位思想和学术自由的重要保障。因此完善学术权力机构的章程,对于高校学术权力的发挥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际大学章程中的学术机构
  大学自中世界诞生开始就延续了“自治”的重要传统。在国外高校的发展过程中,高校规章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外大学章程一直以来重视学术机构的建制,重视教授的作用。章程通过明确学术机构的地位与运行,确保高校学术的法制化发展。
  1.英国大学章程中的学术评议会。自古以来,英国的大学就享有高度的自治性和学术自由。学术评议会是英国大学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负责管理大学的学术工作,规范、监管学生的纪律,享有制定大学学术政策的全部权力,是可以和各个学部、系直接打交道的机构。[1]以东安格利亚大学章程为例,章程第十八条规定了学术评议会的人员组成,大都由知名教授、学术带头人组成,“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讲授。此外,教师还应该决定谁最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招生),谁已经掌握了知识(考试)并应该获得学位(毕业要求)。”[2]在评议会中,大学校长只有依照决议执行的权力,其他的行政人员基本上无权发言。章程第十九条阐述了学术评议会的权力,共分为25条内容,规定极为详细。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高校招生录取标准,监督和维护学术水平,监测和提高高校教育质量,课程的批准、教学与管理,学位授予及撤销、讲师等学术人员评聘,组织和管理大学考试,科研管理等。[3]学术评议会目前已成为英国大学中的首要机构,在学术事务中负有主要责任,获得了决策最大发言权以及决策方面的管理权。
  2.德国大学章程中的评议会。德国高等教育在中世纪后期出现,效仿巴黎大学采用了团体自治的模式。“从一开始德国的大学就既有学术自治的传统,又有受政府控制的特点,大学既是国家机构又是社团法人。”[4]1737年哥廷根大学哲学学院章程规定“所有教授,只要不涉及损害宗教、国家和道德的学说,都应该享有教学和思想自由这种责任攸关的权利”。[5]这是德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高校和教授的学术自由权利。此后德国大学一直本着“教授治教”的传统,在大学章程中也明确指出以教授为主要成员的大学评议会作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从而保障学术自由的传统。以《柏林洪堡大学章程》为例。章程中就人员构成而言,“学术评议会由25名成员构成,包括13名高校教师、4名学术人员、4名在校学生、4名其他工作人员。”[6]此外可出席会议并拥有发言及提案权的人员还有各研究院院长、系主任等人员。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群体在评议会中占有重要位置,并在决策中享有重要权利。同其他国家不同,德国洪堡大学教授不仅在基本学术事务上享有决定权,对于大学的预算草案,教授也有决定权,充分体现了教授在学校事务中的权利与地位。大学评议会的权利与职责,章程中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对学校财政计划发表意见;学科的设置、改变或取消;大学的招生人数;教学、学习和考试的基本原则;学位的授予与取消等。评议会作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其职责和权限涵盖了大学学术相关的各个方面。此外章程中规定设立系、学院及其他学术部门,负责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完成教育教学、考试、研究及教学评估等方面事务。与学术评议会共同建立起了完善的学术机构体系。
  3.美国大学章程中的学术事务委员会。美国大学管理體制的主要特色是其采取的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与审议机构,下属的学术委员会是主要负责美国大学学术事务的机构。以康奈尔大学章程为例,规定董事会下属12个委员会,分别负责常务、执行、学术、学生生活、投资、财务等各项事务。其中学术事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第三个管理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董事会主席和大学校长,以及由董事会选任的董事和荣誉董事。学术事务委员会的职责是就大学教育政策和学术计划的制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就大学的长期学术规划进行评价;就大学的人员招聘、入学、财政援助政策和程序向董事会报告和建议;就大学研究任务事宜向董事会做出评价;分析董事会或校长要求的与学术相关之问题等。”此外章程规定,大学教师有权就教育政策问题、学校教学、研究、教师聘任等问题或其他一般性问题直接向董事会呈送其观点。充分体现了大学教师在学术以及学校管理当中的地位。
  二、我国大学章程中的学术权力机构
  我国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具有法人资格。大学的法人资格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面向社会和依法办学;二是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这两方面内容均需有明确的章程保障。因此,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在大学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大学章程的各要素中,应当明确规定学术组织的运行规则,从而保障学术自由。下面以北京大学章程为例分析章程中的学术权力机构。北京大学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章程中规定学术委员的成员由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等构成,均由选举产生。其中规定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比例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教授委员的任期一般为四年,学生委员的任期为一年。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于校长权力,章程中做了如下规定,校长也具有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聘任、解聘教师等权利。这与学术委员会的权利有重叠部分。在校长的职权第七条中要求校长“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校长的这部分职权与学术委员会职权共同构成了学校学术相关规定方面的内容。关于学位评定和授予的问题在学术委员会职权中并未提及,而在章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可见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分担了部分的学术权力。以上三个部门均掌握着部分学术权力,导致了学术权力在某种程度上的分散,很多情况下不利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此外就学术委员会的表决形式、召开情况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中外大学章程中学术权力机构的对比
  国外大学章程的制定起步较早,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大学章程体系。而我国的高校章程建制才刚刚起步,因此与国际一流大学的章程在完善程度上还有较大的差距。
  1.人员构成。一般来说,学术委员产生的原则是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在此基础上,委员从符合资格要求的学术研究或技术人员中产生。国外大学的学术权力机构的成员通常为高校教授、学术人员以及学生代表等。此外可出席会议并拥有发言权及提案权的人员要求相当宽泛,群体范围也很大。而国内大学实际成员往往是校长、院士,有的高校直接把一些领导班子,如校党委书记或相关副校长列为学术机构成员。在高校学术机构的成员任命中,校长拥有很大的权力,甚至许多成员由校长直接任命,而真正了解学术的大学教授往往成为行政的附庸,任人摆布,无所适从。大学中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权力并存,但就学术权力方面而言教授等学术专家才是真正的权威。“在他们心中,最有权威的人不是握有行政权力的官员,而是具有高深专业造诣、忠诚于学科发展规律的专家。这种特有的学术旨趣决定了在高等学校中应该由教师广泛控制学术活动。”因此,对于学术权力机构成员的筛选与任命中,要理清学术委员会与校党委、校长的权限,明确委员们应是学校各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并且不担任行政职务的学科带头人应占多数比例。
  2.学术权力机构的地位及运行。在国外大学的章程中,都对学术权力机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其人员构成、职责等都做出了详细说明。而国内大多高校的章程没有独立设置日常学术管理机构,更多的是挂靠在其他行政部门,如挂靠在科技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等。可见国内高校的章程中并没有对学术权力机构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学术活动的开展可能会受到影响。学术事务的处理需要一套自己独立的机构和体系,才能保证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章程的制定就是为了去行政化。在大学治理中,学校自治與学术自由关乎大学存在与发展的基本理念,因此对学术权力机构的规定是保证“权力让位于学术”的关键。西方国家的大学章程经历了上百年的时间至今已经相当完善,对于学术权力也有极高的重视程度。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仍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对于学术权力机构的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定大学章程,让政府的归政府,大学的归大学,就为建设一流大学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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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约翰·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3]段炼炼.大学章程的国际比较研究:五国五校的样本分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12):40-44.
  [4]马陆亭.德国高等教育的制度特点[J].教育研究,2002,(10).
  [5]陈洪捷.德国古典大学关及其对中国的影响[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6.
  [6]李红伟,石卫林.大学章程关于学术权力制约机制的规定——基于美、英、德三国大学章程的文本比较[J].高等教育研究,2003,(7):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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