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生涉嫌盗窃一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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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4年10月的一天晚上,北京某高校大学生宿舍,同学们上完晚自习后陆续回到寝室。学生颜某最近购买了一款手机,几个室友围着颜某把玩。同寝室的宁某与颜某素来不和,此时看到颜某买了新手机的得意劲,心中厌烦。过后不久,同学们动身去澡堂洗澡。宁某看到颜某将手机放置在被褥下,突然产生报复念头,想看看颜某发现手机不见了会是什么反应,于是磨蹭着最后离开寝室。宁某离开时将颜某手机拿出,放进自己口袋。当走到楼梯口时,宁某注意到楼道边的大垃圾桶,随即将手机丢弃在垃圾桶内。宁某想到,反正第二天清早清洁工打扫卫生时会发现手机然后交公的,颜某不会损失手机。当天晚上,颜某发现手机不见后报案。随后宁某被警方带离学校,手机被警方起获。
  警方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宁某被刑事拘留。据宁某事后讲述,警方在审讯她时曾说过“只要承认是你偷的并把手机交出来,就可以立刻放你回学校”之类的话,宁某因为自己确实没有想占有颜某手机的意图,就坚持了没有实施盗窃的辩解。后手机估价3000余元,警方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第二天,宁某父母即从老家赶到北京。宁某父母秉性忠厚,到京后听信一位所谓“能人”的描述和许诺,向这位“能人”交了几万元的所谓“活动费”。宁某父母心急如焚地等候一个月,在“能人”失踪后才想到找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罗阳律师接受聘请后,迅速与警方联系。在取得宁某所在学校出具的宁某平常表现一贯良好并愿意做保证人的书面材料后,为宁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罗阳律师根据宁某的陈述对案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在掌握事实材料的情况下,向检察院递交了《辩护意见》,强调该案没有犯罪故意,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要求做不起诉处理。同时,罗阳律师撰写“情况反映”向相关领导陈述此事,请求给予关注。此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学校据此没有开除宁某,宁某留校察看一年,继续读书。
  律师点评:1、遇到刑事案件需要法律帮助,应当及时去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聘请有执业证的律师寻求帮助。此案中,宁某父母在未请律师之前听信所谓“能人”的承诺,被骗去几万元的所谓“活动费”,只能自咽苦果。2、政法干警良莠不齐,此案中承办警官有明显的诱供嫌疑。所幸宁某头脑清醒,一直坚持自己不是盗窃只是想让颜某着急的陈述。3、警方对校园发生的物品丢失事件是否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不能很好的把握尺度,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内容理解不深。事实上,发生在校园的物品丢失案件很多都是情节十分轻微的,不宜定性为犯罪,应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4、警方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极少有撤销案件的现象。其实,对于一些证据明显不足又不能补充证据的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受害人也不愿追究嫌疑人责任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法撤销案件。5、当代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需要给予关注。上述宁某涉嫌盗窃一案完全是其阴暗心理、心态失衡导致。针对心理问题,建议学校考虑增开心理辅导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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