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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认识存在误区、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有效的手段是信息社会下检务公开的系统内部瓶颈。营造检务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全力打造易于公开的信息平台;突出检务公开重点,抓好以点带面工作;主动利用网络优越性,增强社会舆论引导性,是检察机关基于开放、透明、信息化社会的背景,在检务公开方面的积极作为路径。
关键词:信息化社会 检务公开 社会舆论
作者简介:戴岩,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员反贪局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63-02
一、信息社会——持续中的变革
信息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各方面的发展并没有完全成熟。但立足当代社会信息化进程,综合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信息社会的若干特征。
第一,生产资料的变化,信息社会建立在高度发达的信息科学技术之上,是信息科技广泛应用于社会各领域、重建或“再结构”社会的产物。
第二,组织结构的变化,新的社会组织管理结构——网络型分权式管理架构逐步形成,参与式民主或直接民主成为主流。
第三,实践、交往基础的变化,信息社会下虚拟实践和虚拟交往冲击着传统的实践、交往观念,拓展了信息交流的渠道。
二、信息社会下检务公开的价值
在当前信息社会的背景下,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而检务公开制度不仅是我国检察机关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更是应和了当今信息社会的发展要求。
(一)符合公民知情权的普遍发展趋势
截止201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5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如此庞大的信息化規模,对我们的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甚至日常生活等方面都有极强的渗透力,公众对知情权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对检察机关信息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信息公开也逐渐转化为国家机关的义务,“公开成为准则,保密则被视为例外”。检务公开本质上就是检察机关信息的公开。从法治发展的趋势看,知情权正逐步归属于宪法框架下言论自由的范畴中,即言论自由的内容不仅仅包括表达的自由,而是包括“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等内容,其中“寻求、接受”消息与“思想”的权利,实际上就是知情权。新形势下信息公开的作用在于:第一,要有意义地参与民主进程就要求参与者知情;第二,帮助构建诚信政府;第三,有助于政府将问题处理得更好;第四,信息是共有的,有义务公开;第五,更多信息意味着更有效地分配资源。从这个意义上看,检务公开既符合信息社会的发展趋势,也符合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客观要求。
(二)促进检察工作理念的更新
网络已经成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日益透明的社会运行态势集中反映了公众对知情权的期盼,推行检务公开、加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正是信息社会下对人民诉求的良性回应。检务公开的目的应该在于便利公民快捷、有效地接近司法以及简洁、高效地参与司法,因此,在检务公开的运作中,需要更加尊重公民的意愿,避免公民成为司法的客体。比如高检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就充分体现了对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和意愿的尊重,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和司法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修补失衡的社会关系。从很多网络事件处理的经验来看,公众对司法提出的要求,不仅仅在于解决纠纷或者消弭矛盾,而更加强调在这个过程中对人权的保护和信息的公开。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递进式价位结构
检务公开必须顺应司法民主化、社会化的潮流。从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的内容看,大致包括四类,一是检察机关进行执法活动的依据,二是检务公开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检察人员的职业纪律,四是检务公开对象监督的渠道和方法。在新形势下,检务公开重在倡导社会舆论尤其是信息社会下产生的网络等其他新兴媒体的监督,以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而这种监督可以促进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而确保公正司法。如果公正司法得到了保障,其带来的结果必然是检察机关的执法是公平、合理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的综合治理功效的。这种递进式的价位结构,说明了检务公开在信息社会带来的大变革背景下有其确定的目标体系,而且更加促使检务公开逐步演化为检察机关应该履行的义务。
三、系统内部的瓶颈:信息社会下检务公开的障碍
(一)对检务公开的认识存在误区
目前,一些检察干警对于在信息社会下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性和意义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没有站在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检务公开工作,深刻领悟“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既要体现检察工作一般性的内涵特征,又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性的基本内容”,以致在信息化、民主化的今天,依然有人片面地认为检察权的行使是检察机关自己的事情,检务公开的程度如何并不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有的认为检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检察机关授权给服务对象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手段,从而虔诚地表白检察机关需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正是由于上述模糊认识,导致了有的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文字公开而操作不公开,检务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等现象,使检务公开流于形式。
(二)检务公开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至今还没有信息公开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适用主体不包括检察机关。所以检务公开虽然有宪法依据,但没有其他的正式立法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实施检务公开是一项伟大的创举,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没有法定义务,检务公开只是检察机关的自觉行为,现行的检务公开制度是检察机关的权力,而不是义务和责任,也不是公民的权利。
(三)检务公开的方式落后,没有统一有效的手段
从检务公开制度推行情况看,部分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方式没有根据信息社会的特点予以相应变化,而是立足于用传统的标语式、表格式去介绍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等事项,且所述内容大多使用专业化语言,较难满足信息的简洁性等特点,不利于信息的传播;有的检察院检务公开的内容没有结合当前检察工作重点,公开的内容也过于陈旧,或者仅仅以走访企业及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等传统的方式来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务公开的作用。
四、检察机关的积极回应
(一)营造检务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全力打造易于公开的信息平台
针对少数干警信息意识不强的问题,我们应在进一步提高干警为民执法意识、服务大局意识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检察干警在信息社会下的执法信息意识,以切实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一方面,要加大检务公开信息化的培训与考核力度,积极营造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并以信息采集、信息网络公开等工作为载体,将信息化的检务公开纳入日常工作考核之中,全面调动检察干警做好检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全面打造检务公开信息平台,努力将检务信息流和检察业务流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通过调研反馈来检验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有效促进检务公开质量的提升。
(二)突出检务公开重点,抓好以点带面工作
深化检务公开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检察事业,因此,检务公开制度的推进既要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又必须突出重点,注重以点带面,以实现检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发展。当前,检察机关应将反贪、侦监、公诉、控申等一线业务部门作为检务公开重点,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与跟踪落实工作。由于这些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密切,所肩负的检察职能又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因此,其工作信息的公开也最容易为人接受和关注,传播的速度也更快,起到的促进作用也就更大。如反贪部门若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得越好,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就会因受到极大的鼓舞而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进而能进一步促进反贪查案工作,并为深入反腐倡廉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主动利用网络优越性,增强社会舆论引导性
近年来,网络世界里诞生了很多事件,广大公民通过网络途径对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或组织进行了有力的监督。因此,切实加强检察人员的舆情应对能力,充分利用网络传播的优越性,可以及时消除检察机关和公众之间的隔阂,有效增强社会舆论方向的引导性。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以点对面的,只要进行简单操作,检察工作信息就可以很快传递到受众。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实践与成功经验并不少,如在东方网举办“检察长访谈”栏目,在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微博”等。检察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此类检务公开制度与措施,如可以设立检察机关专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定期发布制度,或者借助社区检察工作室信息平台并有效利用街道、社区网络,在第一时间内将涉及检务工作的重大事项予以公开化,从而化被动为主动,正确把握网络空间和社会舆论方向的主导权,以充分体现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价值,积极赢取社会舆论对检察工作的正面评价。
历史地看,信息社会还处于“在路上”的阶段,因此,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制度也需要有一个长期的、不断加以完善的过程。不过,经过各级检察院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检务公开制度必将在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推进检察事业深入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信息化社会 检务公开 社会舆论
作者简介:戴岩,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员反贪局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63-02
一、信息社会——持续中的变革
信息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各方面的发展并没有完全成熟。但立足当代社会信息化进程,综合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信息社会的若干特征。
第一,生产资料的变化,信息社会建立在高度发达的信息科学技术之上,是信息科技广泛应用于社会各领域、重建或“再结构”社会的产物。
第二,组织结构的变化,新的社会组织管理结构——网络型分权式管理架构逐步形成,参与式民主或直接民主成为主流。
第三,实践、交往基础的变化,信息社会下虚拟实践和虚拟交往冲击着传统的实践、交往观念,拓展了信息交流的渠道。
二、信息社会下检务公开的价值
在当前信息社会的背景下,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而检务公开制度不仅是我国检察机关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更是应和了当今信息社会的发展要求。
(一)符合公民知情权的普遍发展趋势
截止201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4.5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如此庞大的信息化規模,对我们的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甚至日常生活等方面都有极强的渗透力,公众对知情权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对检察机关信息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信息公开也逐渐转化为国家机关的义务,“公开成为准则,保密则被视为例外”。检务公开本质上就是检察机关信息的公开。从法治发展的趋势看,知情权正逐步归属于宪法框架下言论自由的范畴中,即言论自由的内容不仅仅包括表达的自由,而是包括“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等内容,其中“寻求、接受”消息与“思想”的权利,实际上就是知情权。新形势下信息公开的作用在于:第一,要有意义地参与民主进程就要求参与者知情;第二,帮助构建诚信政府;第三,有助于政府将问题处理得更好;第四,信息是共有的,有义务公开;第五,更多信息意味着更有效地分配资源。从这个意义上看,检务公开既符合信息社会的发展趋势,也符合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客观要求。
(二)促进检察工作理念的更新
网络已经成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日益透明的社会运行态势集中反映了公众对知情权的期盼,推行检务公开、加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正是信息社会下对人民诉求的良性回应。检务公开的目的应该在于便利公民快捷、有效地接近司法以及简洁、高效地参与司法,因此,在检务公开的运作中,需要更加尊重公民的意愿,避免公民成为司法的客体。比如高检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就充分体现了对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和意愿的尊重,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和司法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修补失衡的社会关系。从很多网络事件处理的经验来看,公众对司法提出的要求,不仅仅在于解决纠纷或者消弭矛盾,而更加强调在这个过程中对人权的保护和信息的公开。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递进式价位结构
检务公开必须顺应司法民主化、社会化的潮流。从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的内容看,大致包括四类,一是检察机关进行执法活动的依据,二是检务公开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检察人员的职业纪律,四是检务公开对象监督的渠道和方法。在新形势下,检务公开重在倡导社会舆论尤其是信息社会下产生的网络等其他新兴媒体的监督,以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而这种监督可以促进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而确保公正司法。如果公正司法得到了保障,其带来的结果必然是检察机关的执法是公平、合理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的综合治理功效的。这种递进式的价位结构,说明了检务公开在信息社会带来的大变革背景下有其确定的目标体系,而且更加促使检务公开逐步演化为检察机关应该履行的义务。
三、系统内部的瓶颈:信息社会下检务公开的障碍
(一)对检务公开的认识存在误区
目前,一些检察干警对于在信息社会下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性和意义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没有站在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检务公开工作,深刻领悟“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既要体现检察工作一般性的内涵特征,又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性的基本内容”,以致在信息化、民主化的今天,依然有人片面地认为检察权的行使是检察机关自己的事情,检务公开的程度如何并不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有的认为检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检察机关授权给服务对象监督检察机关的一种手段,从而虔诚地表白检察机关需要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正是由于上述模糊认识,导致了有的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文字公开而操作不公开,检务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等现象,使检务公开流于形式。
(二)检务公开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至今还没有信息公开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适用主体不包括检察机关。所以检务公开虽然有宪法依据,但没有其他的正式立法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实施检务公开是一项伟大的创举,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没有法定义务,检务公开只是检察机关的自觉行为,现行的检务公开制度是检察机关的权力,而不是义务和责任,也不是公民的权利。
(三)检务公开的方式落后,没有统一有效的手段
从检务公开制度推行情况看,部分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方式没有根据信息社会的特点予以相应变化,而是立足于用传统的标语式、表格式去介绍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等事项,且所述内容大多使用专业化语言,较难满足信息的简洁性等特点,不利于信息的传播;有的检察院检务公开的内容没有结合当前检察工作重点,公开的内容也过于陈旧,或者仅仅以走访企业及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等传统的方式来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务公开的作用。
四、检察机关的积极回应
(一)营造检务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全力打造易于公开的信息平台
针对少数干警信息意识不强的问题,我们应在进一步提高干警为民执法意识、服务大局意识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检察干警在信息社会下的执法信息意识,以切实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一方面,要加大检务公开信息化的培训与考核力度,积极营造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良好氛围,并以信息采集、信息网络公开等工作为载体,将信息化的检务公开纳入日常工作考核之中,全面调动检察干警做好检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全面打造检务公开信息平台,努力将检务信息流和检察业务流有机地结合起来,并通过调研反馈来检验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有效促进检务公开质量的提升。
(二)突出检务公开重点,抓好以点带面工作
深化检务公开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检察事业,因此,检务公开制度的推进既要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又必须突出重点,注重以点带面,以实现检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发展。当前,检察机关应将反贪、侦监、公诉、控申等一线业务部门作为检务公开重点,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与跟踪落实工作。由于这些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密切,所肩负的检察职能又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因此,其工作信息的公开也最容易为人接受和关注,传播的速度也更快,起到的促进作用也就更大。如反贪部门若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得越好,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就会因受到极大的鼓舞而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进而能进一步促进反贪查案工作,并为深入反腐倡廉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主动利用网络优越性,增强社会舆论引导性
近年来,网络世界里诞生了很多事件,广大公民通过网络途径对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或组织进行了有力的监督。因此,切实加强检察人员的舆情应对能力,充分利用网络传播的优越性,可以及时消除检察机关和公众之间的隔阂,有效增强社会舆论方向的引导性。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以点对面的,只要进行简单操作,检察工作信息就可以很快传递到受众。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实践与成功经验并不少,如在东方网举办“检察长访谈”栏目,在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微博”等。检察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此类检务公开制度与措施,如可以设立检察机关专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定期发布制度,或者借助社区检察工作室信息平台并有效利用街道、社区网络,在第一时间内将涉及检务工作的重大事项予以公开化,从而化被动为主动,正确把握网络空间和社会舆论方向的主导权,以充分体现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价值,积极赢取社会舆论对检察工作的正面评价。
历史地看,信息社会还处于“在路上”的阶段,因此,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制度也需要有一个长期的、不断加以完善的过程。不过,经过各级检察院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检务公开制度必将在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推进检察事业深入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