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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基层没有进行过民主选举,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没有得到很好行使,因此中央决定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组织法》)。1979年6月18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部《选举法》,对1953年的《选举法》做了重大修订,充分保证了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