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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导读
“个案解决”和“末端处置”往往治标不治本。
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直接指向的是利益分配问题。
要让群众的意见有表达出来的通道,有最终得以解决的渠道。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管理,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当下,伴随着改革驶入“深水区”和“攻坚区”,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分化明显加速,进而导致社会矛盾凸显,社会不稳定隐患增多,社会的“风险性”不断放大,直接影响到了中国未来的发展。因而,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维稳要走出“个案解决”的误区
早在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深刻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这一论述充分说明了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是和谐的基础,没有稳定,一切将无从谈起。
虽然我们早已认识到稳定的重要性,但长期以来,我们的工作思路和方式仍停留在“个案解决”和“末端处置”上,这种“就事论事”方法就其实效来讲,往往治标不治本。一起群体性事件解决后,相同诉求的群体性事件还会不断发生即是其例。因而,我们急需对当下的问题作深入思考。
要看到,制度性建设是解决社会稳定问题的根本路径。党的十八大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将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鲜明地提了出来。这不仅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回答了“发展什么,怎么发展”的问题,同时也在新的向度上为加强社会管理,解决社会稳定问题提供了制度空间和实践可能。
创新社会管理要关注重点领域
从实践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直接指向的是利益分配问题,而且主要集中在社会建设的两个领域内,即民生和社会管理领域。
民生领域主要是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这充分说明了社会建设的落后与社会矛盾的产生是有逻辑上的因果联系的。长期以来,我们不少地区和部门追求的发展以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为单一目标,这种“GDP至上”的发展理念导致行政权力控制下的社会资源,大多数被投放在能迅速拉动经济的大项目、大工程之上,而攸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基础民生工程则明显投入不足,以致“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等成了问题,不满和怨气随之而来。
社会管理领域主要是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型尚未完成。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组织方式已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但由于惯性使然,政府治理模式上依然有计划经济痕迹。计其后果有二,且均会直接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一是有些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薄弱而“长官意识”犹存,导致行使职能时重社会管控而轻社会服务。轻社会服务,导致办事讲门子,摆架子、甩脸子,容易引起群众情绪对抗,诱发社会矛盾。二是有些部门倾向于关注自身利益,侵害了群众利益。
历史和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社会建设跟不上,民生问题就解决不好。民生问题不解决,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这不仅会影响经济建设的继续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想解决好不稳定问题,创新社会建设领域必将是极为关键的切入点。
创新社会管理要有新探索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社会建设两个重要支点,关键是要在实践中去探索。
一是改变政府重管理轻服务的治理理念。长期以来,在社会治理上,政府只会管理、不会服务。这种单向刚性的治理理念极易引发“官民对抗”。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逐步改变和扭转这种治理思路。具体来说,在管理上,要提高科学化水平,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做到该管的坚决管,而且能管到位、管得好。在服务上,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立,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丰富服务手段和渠道,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服务体系,确保老百姓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确保社会大众心理不扭曲、不失衡、不变性。
二是改变传统社会治理模式。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将社会治理模式由传统的政府作为管理的单一主体全面控制和包办代替,逐渐改造成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合作共治的社会管理新体制。这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增进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从而减少因利益分配不公、程序失当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具体来说,党委领导,即确保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主导作用;政府负责,即确保政府正确依法行使职责,既不滥权,也不失位;社会协同,即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矛盾的吸收和缓冲作用;公众参与,即确保公众在社会管理、利益分配、矛盾调处等方面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减少以往社会管理的不透明和“暗箱操作”,增加社会管理的群众基础和程序正义。
三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矛盾调处解决机制。加强社会建设不仅在宏观面和制度架构上对解决不稳定问题有重大意义,确保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也对建构矛盾纠纷的具体解决机制有所指导,保证了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合理地处置。要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将这些群众利益表达机制、权利诉求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起来,让群众的意见有表达出来的渠道,有向政府传递的管道,有最终得以解决的渠道。从制度上,确保我们的工作方式和方向能充分尊重民意、保障民权、爱护民益、敬畏民心。如此,一则能减少矛盾产生,再则即使有矛盾产生,也能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及时加以化解。
(作者单位:中央政法委)
(责任编辑:翁淮南)
“个案解决”和“末端处置”往往治标不治本。
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直接指向的是利益分配问题。
要让群众的意见有表达出来的通道,有最终得以解决的渠道。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管理,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当下,伴随着改革驶入“深水区”和“攻坚区”,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分化明显加速,进而导致社会矛盾凸显,社会不稳定隐患增多,社会的“风险性”不断放大,直接影响到了中国未来的发展。因而,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维稳要走出“个案解决”的误区
早在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深刻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这一论述充分说明了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是和谐的基础,没有稳定,一切将无从谈起。
虽然我们早已认识到稳定的重要性,但长期以来,我们的工作思路和方式仍停留在“个案解决”和“末端处置”上,这种“就事论事”方法就其实效来讲,往往治标不治本。一起群体性事件解决后,相同诉求的群体性事件还会不断发生即是其例。因而,我们急需对当下的问题作深入思考。
要看到,制度性建设是解决社会稳定问题的根本路径。党的十八大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将包括社会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布局鲜明地提了出来。这不仅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回答了“发展什么,怎么发展”的问题,同时也在新的向度上为加强社会管理,解决社会稳定问题提供了制度空间和实践可能。
创新社会管理要关注重点领域
从实践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直接指向的是利益分配问题,而且主要集中在社会建设的两个领域内,即民生和社会管理领域。
民生领域主要是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这充分说明了社会建设的落后与社会矛盾的产生是有逻辑上的因果联系的。长期以来,我们不少地区和部门追求的发展以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为单一目标,这种“GDP至上”的发展理念导致行政权力控制下的社会资源,大多数被投放在能迅速拉动经济的大项目、大工程之上,而攸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基础民生工程则明显投入不足,以致“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等成了问题,不满和怨气随之而来。
社会管理领域主要是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型尚未完成。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组织方式已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但由于惯性使然,政府治理模式上依然有计划经济痕迹。计其后果有二,且均会直接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一是有些工作人员的“宗旨意识”薄弱而“长官意识”犹存,导致行使职能时重社会管控而轻社会服务。轻社会服务,导致办事讲门子,摆架子、甩脸子,容易引起群众情绪对抗,诱发社会矛盾。二是有些部门倾向于关注自身利益,侵害了群众利益。
历史和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社会建设跟不上,民生问题就解决不好。民生问题不解决,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这不仅会影响经济建设的继续发展,更为重要的是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想解决好不稳定问题,创新社会建设领域必将是极为关键的切入点。
创新社会管理要有新探索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社会建设两个重要支点,关键是要在实践中去探索。
一是改变政府重管理轻服务的治理理念。长期以来,在社会治理上,政府只会管理、不会服务。这种单向刚性的治理理念极易引发“官民对抗”。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逐步改变和扭转这种治理思路。具体来说,在管理上,要提高科学化水平,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做到该管的坚决管,而且能管到位、管得好。在服务上,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立,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丰富服务手段和渠道,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服务体系,确保老百姓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确保社会大众心理不扭曲、不失衡、不变性。
二是改变传统社会治理模式。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将社会治理模式由传统的政府作为管理的单一主体全面控制和包办代替,逐渐改造成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合作共治的社会管理新体制。这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增进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从而减少因利益分配不公、程序失当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具体来说,党委领导,即确保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主导作用;政府负责,即确保政府正确依法行使职责,既不滥权,也不失位;社会协同,即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矛盾的吸收和缓冲作用;公众参与,即确保公众在社会管理、利益分配、矛盾调处等方面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减少以往社会管理的不透明和“暗箱操作”,增加社会管理的群众基础和程序正义。
三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矛盾调处解决机制。加强社会建设不仅在宏观面和制度架构上对解决不稳定问题有重大意义,确保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也对建构矛盾纠纷的具体解决机制有所指导,保证了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合理地处置。要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将这些群众利益表达机制、权利诉求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起来,让群众的意见有表达出来的渠道,有向政府传递的管道,有最终得以解决的渠道。从制度上,确保我们的工作方式和方向能充分尊重民意、保障民权、爱护民益、敬畏民心。如此,一则能减少矛盾产生,再则即使有矛盾产生,也能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及时加以化解。
(作者单位:中央政法委)
(责任编辑:翁淮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