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前期审刑院的附带法律职责

来源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is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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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刑院设于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废于神宗元丰三年(1080),在整个北宋前期,它取代刑部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与大理寺一起负责天下上奏疑难案件的复审工作。除了复审奏狱外,审刑院还承担多项与法律相关的职责,如编修法律、实施行政法令、参与组织各种考试和赦降诏书的审阅工作等。我们将这些相关职责称为审刑院的附带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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