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新人如何做好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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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记录全过程所形成的书面材料。也是侦查人员分析案情,研究问题,处理案件,总结经验教训,检查办案质量的重要文字依据。本文从实战出发,以一名自侦新人的角度,重点阐述讯问笔录应当符合的要件,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制作讯问笔录。
  关键词:讯问笔录 制作 规范
  犯罪过程的隐蔽性与证据的单一性是职务犯罪的典型特征,这一特征虽然给自侦部门在调查取证中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但也从另一个层面凸显出了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讯问笔录不可替代的作用。讯问笔录作为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重要载体,它不仅如实、准确、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更是确定案件性质和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讯问笔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自侦部门执法办案的质量。笔者作为一名自侦线上的新兵,就如何制作讯问笔录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讯问笔录需满足法定证据要求
  虽然讯问笔录所记载的是呈现出基本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但这并不表示讯问笔录等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它仅仅只是一种载体或者表现形式。而这种表现形式只有在符合法定证据所要求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前提下,才能在法庭上使用,证明犯罪事实。笔者认为,讯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应该满足以下两大要件:
  1、程序合法是前提要件
  讯问笔录的程序合法与否主要从笔录的制作过程中体现,自侦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讯问主体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独立办案资格,即检查员或者助理检查员。杜绝只有一个侦查人员讯问或者所有的侦查人员没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情况存在。另外,在讯问结束后,笔录中的讯问人签名一栏也不能仅仅是书记员一人签字,必须由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签字。
  (2)讯问时间、地点合法。制作讯问笔录有严格时间、地点限制。按照现行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笔录的制作必须在在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而且,讯问笔录的制作必须是在讯问的现场进行,不得事后补记,每次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都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3)告知的义务。侦查人员在讯问之前必须先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出示工作证,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出示《传唤通知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严格意义上还要求被讯问人在以上两份法律文书中签字后才能正式进行讯问。对于整个过程都应该记载到笔录当中,表明被讯问人已获得相应权利保障。
  (4)被讯问人签字。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完讯问笔录后,应该交给被讯问人细致核对,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讯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不仅应当对笔录逐页签字捺手印,而且在笔录末尾应该注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一样"。如果笔录当中有修改的部分,被讯问人应该在修改处捺手印,即在修改的起末位置分别捺手印。
  2、实体合法是实质要件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制作讯问笔录的侦查机关在实体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严禁刑讯逼供、诱供、指供、骗供的情况发生,准确、客观地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供述和辩解,不作有罪推定。另外,还要求讯问笔录所记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两者之间能相互印证,相互支持。具体来说,讯问笔录的实体合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杜绝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现象。职务犯罪证据单一性给侦破案件带来了很大困难,侦查人员为了能尽快的结案,可能打一些擦边球,在讯问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种有罪推定的心理暗示,因此,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的现象仍有存在。但是,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意味着,在讯问笔录的制作过程中,上述的这些手段将成为侦查人员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一旦涉及,不仅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要被全盘否定,侦查人员自身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2)记录要全面。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在实际办案中,存在只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或虚假记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不记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的情况。事实上,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内心往往偏向左倾思想,习惯性地对犯罪嫌疑人做有罪推定,所以才会在讯问笔录中有选择性的记录。这显然违背了证据的基本属性要求,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全面地记录不仅可以真实再现侦查机关文明执法的过程,而且对于了解犯罪嫌疑人、掌握全部案情都很有必要,同时也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实属必要。
  (3)所记载的证据与证据之间需相互印证。任何案件都不可能仅凭一份笔录就可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而是需要与其他种类证据相互配合、相互印证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因此一份合格的讯问笔录不仅在于其自身没有瑕疵,更重要是在于其所记载的证据能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相互印证,既要与其他笔录相一致,又要与相关的书证相互印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职务犯罪中,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尤为重要,如行贿方的讯问笔录制作要求能够与受贿方的相互佐证彼此的犯罪事实。
  二、实践中制作讯问笔录应注意的事项
  1、全面熟悉案情,做好充分准备。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对于自侦人员来说,在每一次讯问之前,都应详细研究分析已经掌握的案件材料,如举报线索、初查证据等,特别是对制作讯问笔录的人员,这一点尤为重要。要熟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与案件有关的人名、地名、单位名称以及一些专门名词、术语等,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讯问计划,明确讯问的目的和要求。对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点要做到心中有数,在实际讯问中才能有的放矢。   2、准确填写讯问起讫时间。讯问的起讫时间栏在文书的最端,它的准确填写可以在时间上证明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性,避免超期现象。但在实际操作中,笔录制作人员往往会漏填讫止时间,笔者认为,从法律文书严谨性的角度出发,即使是再小的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在每次做完讯问笔录时都应回到前面仔细检查一遍,确无遗漏方可。
  3、依法完整载明告知事项。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事项尽量要完整,还要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听清,然后记录到讯问笔录中。避免只"介绍身份,说明谈话要求",或只写"进行法制宣传"等,便直接进人讯问的情况。在实践中,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告知事项太过简单,或者根本没有告知为由,伺机推翻供述。
  4、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职务犯罪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主要是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以受贿罪为例,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身份因为有其他书证及任职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笔录上不需要作为重点,但是在其个人简历中应该有所体现。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受贿行为的犯意如何形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行贿人为何向其行贿的认识,"权钱交易"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受贿行为关于对财物占有的认识等主观因素。
  5、切勿过多用自己语言概括。作为新人,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往往过多用自己的语言组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记录。事实上,有些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确实不高,在讯问中回答问题非常模糊,甚至答非所问,侦查人员往往会用自己的语言概括之后体现在笔录上,但这并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以后犯罪嫌疑人翻供制造了机会。笔者认为,在面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语言模糊、逻辑混乱的情况下,可以稍微进行引导,让犯罪嫌疑人尽量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只有这样才会使得讯问笔录反映的内容更加客观、真实。
  6、切记复制黏贴。同一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不可能只有一次,犯罪嫌疑人对于相同的问题的供述也会体现在多份笔录中。因此,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会采用复制、黏贴的办法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其实这样做却是有悖客观规律的,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曾经说过,"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一切事物都是在发展变化的,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对同一个问题的认识和看法可能会不一样。因此,如若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些问题的笔录都完全一致会显得很不正常,特别是在翻供、翻证的情况下,侦查部门将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因此,侦查人员要切忌复制、粘贴,只能通过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拟定详细的讯问提纲、要点、预案等方法等来提高侦查效率,而且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讯问,以得出不同形式的回答,保证笔录的真实性。
  7、犯罪嫌疑人的修改应体现在笔录中。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实践中,对于这块我们做得不错,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在电子笔录大量使用后,有些侦查人员从笔录美观、整洁的角度出发,会在被讯问人提出修改意见后重新打印一份,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对笔录的修改体现了侦查部门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认真贯彻,也可以防止被讯问人翻供、翻证,因此,最好还是能够通过笔录修改痕迹来客观反映被讯问人阅读、修改笔录的过程。
  8、讯问人员签字要及时规范。讯问人员应当及时在笔录末尾签字,但在实践中这一点往往不能得到严格执行:(1)签字不及时。在犯罪嫌疑人核对完笔录之后,侦查人员往往不签字就将笔录收回案卷袋,等到向上级院报捕的时候才发现字没签,需要急急忙忙地补上。(2)存在同时间段重复签字现象。很多自侦部门由于人手不足,在同时上案的时候,往往会让没有独立办案资格的侦查人员独自审问,或者穿插审问,导致该名侦查人员的签字出现在两份同一时间制作的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中。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尽量避免的,笔者认为,每一名侦查人员都应当养成即时签名的习惯,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的两人以上审讯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讯问笔录的合法性。
  9、与同步录音录像保持一致。近年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检察工作的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应运而生,这就要求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之间要保持一致性,即时间与内容都应相符。否则,以后庭审过程中,律师会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实践中,往往存在笔录长短与讯问时间不一致,有些讯问长达近12小时,而笔录仅仅只有两三页,有些讯问仅有一小时,笔录却能长达几十页,这些都是违背办案实际的,应当予以杜绝。在内容上,笔录中不但要记录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也要记录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辩解,不能简单以"政策教育感化"代替审讯内容,应该真实而详细记载侦查人员法律教育具体内容、证据出示情况,甚至在必要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神情、休息、饮食等行为情况也应当予以记载。这样在能保持与同步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相一致。
  10、注重收集、保存。侦查人员在使用电子笔录需要做好保密工作,具体有以下几点:(1)使用专用办案电脑、优盘制作、存储笔录,对办案电脑、优盘加设密码,并禁止通过其与互联网联线,有效防止电子笔录外泄。(2)制作好的电子笔录应当由专人统一保管,如果是在办案电脑上制作的应及时删除,这样既可以防止泄露又可以备份,将来需要时方便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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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汪翔(1987-),男(汉族),浙江富阳人,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学士,主要从事检察理论研究。孙晓雷(1986-),男(汉族),浙江富阳人,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硕士,主要从事检察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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