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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次债危机”引致的金融危机同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创新的滥用有莫大关系,但也应看到,资产证券化有效地将商业银行的风险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使得美国的商业银行大多幸存下来。本文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积极意义,研究了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问题;政策建议
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却可在未来某个时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Vehicle,SPV),由该机构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分离与重组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以增强赘产信用等级,将资产转化为可自由流通的证券,实现金融融资。资产证券化可以将资产风险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去除,对银行来说是一种信用风险转移工具的创新。
一、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作为创新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资产证券化在短短几十年的发展时间里发展迅速,使得商业银行、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其十分重视,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对全球金融领域尤其是全球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提高银行流动性,降低信用风险
对银行而言,首先,资产证券化把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资产,可以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其次,资产证券化可以将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去除,即转移了信用风险,又有利于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丰富时通过分散化的资产组合担保以及信用提高措施,降低和分散了证券的信用风险。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资产支持的证券更具吸引力。
3、有利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
资产证券化对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出现将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提供更多的工具。其次,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其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就越强,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
4、有利于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
随着我国居民对住房、汽车以及耐用消费品需求的日益增长,商业银行将面临向消费者提供大量消费贷款的机遇。由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将这类有固定收益的中长期消费贷款证券化,既转移风险又规避了资本监管约束,从而有助于银行发放消费信贷,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持久发展。
二、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困难
虽然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金融体系大有益处,且已受到政策制定者的重视,但目前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
1、相关参与主体的缺失
(1)缺乏合格中介机构
在我国,中介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技术人才还难以保证。资产证券化涉及增信、评级、法律、会计、证券等众多从事服务的中介机构,任何环节的不公正和营私舞弊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增加金融体系的风险。
(2)缺乏机构投资者
国外成功的经验表明,如果没有众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就难以托起巨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有限,且业务受到限制,而个人投资者比重较大,投机气氛较浓。
2、法律制度不健全
(1)债权担保的法律约束问题
在资产证券化中SPV需要以把发起人收购的资产整体作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但我国《担保法》不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样的担保。另外,根据《合同法》,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照此操作,银行一一通知贷款者难度很大,也会给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带来负面影响,反而增大了信用风险。
(2)SPV设立的法律约束问题
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无需经营场所,也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对这种特殊的实体,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它属于被限制的对象,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税收制度约束
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一般都较大,因为考虑到成本和规模效益,如果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较小,单位成本将太高,使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利可图。但过大的交易额,很可能导致庞大的税收负担:一是商业银行将资产销售给SPV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二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三是SPV的所得税。因此,如果缺乏优惠税费政策的支持,必将导致证券化成本提高,从而降低证券化对发起人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而目前我国还缺乏这方面的配套优惠政策。
4、缺乏相关人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的融资工具,它涉及金融、证券、房地产。评估、财务、税务、法律等各个专业,因此,需要大量既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理论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奇缺,这也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一大障碍。
四、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在借鉴国外发展资产证券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1、政府积极推动和支持
为使资产证券化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的长期发展,政府应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大力支持,制订必要的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建立高效、规范、安全的市场体系与交易规则,吸引中外投资者参与。
2、破除有关法规约束
修订《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使SPV可以成为债券发行主体,这并不意味着全面放松资格限制,而是将SPV视为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等机构的代理人,从而让其符合发行资格条件。修订《合同法》、对于标准化合同中含有的特别条款(即权利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转让权利)给予豁免,以利于降低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的交易成本。
3、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
在会计处理上,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SPv是否需要和证券化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以及证券化资产的定价、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等,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不同的结果从而会对各方面造成不同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税收制度方面主要包括资产销售的税收、特设载体的所得税处理以及投资者的税收等方面。
4、提高监管水平
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金融工具,这就需要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由监管部门加以正确积极的引导,如适当安排一些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并以此为契机推动资产证券化。另外。监管部门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充分认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以利于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启动并发展。
5、培养和造就强大的专业人才队伍
发展资产证券化,我国需要一批既掌握国际上成熟的经验,又了解我国具体情况的复合型人才。可以考虑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具备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同时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力度。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问题;政策建议
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却可在未来某个时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Vehicle,SPV),由该机构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分离与重组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以增强赘产信用等级,将资产转化为可自由流通的证券,实现金融融资。资产证券化可以将资产风险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去除,对银行来说是一种信用风险转移工具的创新。
一、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作为创新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资产证券化在短短几十年的发展时间里发展迅速,使得商业银行、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其十分重视,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对全球金融领域尤其是全球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提高银行流动性,降低信用风险
对银行而言,首先,资产证券化把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资产,可以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其次,资产证券化可以将资产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去除,即转移了信用风险,又有利于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丰富时通过分散化的资产组合担保以及信用提高措施,降低和分散了证券的信用风险。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资产支持的证券更具吸引力。
3、有利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
资产证券化对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出现将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提供更多的工具。其次,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其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就越强,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
4、有利于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
随着我国居民对住房、汽车以及耐用消费品需求的日益增长,商业银行将面临向消费者提供大量消费贷款的机遇。由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将这类有固定收益的中长期消费贷款证券化,既转移风险又规避了资本监管约束,从而有助于银行发放消费信贷,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持久发展。
二、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困难
虽然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金融体系大有益处,且已受到政策制定者的重视,但目前仍面临诸多制约因素:
1、相关参与主体的缺失
(1)缺乏合格中介机构
在我国,中介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技术人才还难以保证。资产证券化涉及增信、评级、法律、会计、证券等众多从事服务的中介机构,任何环节的不公正和营私舞弊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增加金融体系的风险。
(2)缺乏机构投资者
国外成功的经验表明,如果没有众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就难以托起巨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有限,且业务受到限制,而个人投资者比重较大,投机气氛较浓。
2、法律制度不健全
(1)债权担保的法律约束问题
在资产证券化中SPV需要以把发起人收购的资产整体作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但我国《担保法》不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样的担保。另外,根据《合同法》,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照此操作,银行一一通知贷款者难度很大,也会给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带来负面影响,反而增大了信用风险。
(2)SPV设立的法律约束问题
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无需经营场所,也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对这种特殊的实体,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它属于被限制的对象,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税收制度约束
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一般都较大,因为考虑到成本和规模效益,如果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较小,单位成本将太高,使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利可图。但过大的交易额,很可能导致庞大的税收负担:一是商业银行将资产销售给SPV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二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三是SPV的所得税。因此,如果缺乏优惠税费政策的支持,必将导致证券化成本提高,从而降低证券化对发起人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而目前我国还缺乏这方面的配套优惠政策。
4、缺乏相关人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的融资工具,它涉及金融、证券、房地产。评估、财务、税务、法律等各个专业,因此,需要大量既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理论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奇缺,这也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一大障碍。
四、对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在借鉴国外发展资产证券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
1、政府积极推动和支持
为使资产证券化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的长期发展,政府应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大力支持,制订必要的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建立高效、规范、安全的市场体系与交易规则,吸引中外投资者参与。
2、破除有关法规约束
修订《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使SPV可以成为债券发行主体,这并不意味着全面放松资格限制,而是将SPV视为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等机构的代理人,从而让其符合发行资格条件。修订《合同法》、对于标准化合同中含有的特别条款(即权利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转让权利)给予豁免,以利于降低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的交易成本。
3、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
在会计处理上,表外处理还是表内处理,SPv是否需要和证券化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以及证券化资产的定价、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等,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不同的结果从而会对各方面造成不同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税收制度方面主要包括资产销售的税收、特设载体的所得税处理以及投资者的税收等方面。
4、提高监管水平
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金融工具,这就需要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由监管部门加以正确积极的引导,如适当安排一些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并以此为契机推动资产证券化。另外。监管部门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充分认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以利于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启动并发展。
5、培养和造就强大的专业人才队伍
发展资产证券化,我国需要一批既掌握国际上成熟的经验,又了解我国具体情况的复合型人才。可以考虑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具备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同时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