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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向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的形式之一。近几年,我国开始了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相关探索。
满足个性化、多层次教育需求
政府采购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各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和活动。完整、规范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采购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深入研究政府采购监督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健全制度,依法采购。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采购。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教育部2014年出台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规定教育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科学、细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按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要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报批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完善集中采购机制。
我国目前实施和推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在技术、经济、政治及行政等方面已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但政策的有效实施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政府教育职能的转变任重而道远,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尚在“蹒跚学步”,政策法规的相对滞后,传统文化观念有待改变等。然而不管怎样,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可能会成为今后我国逐步实施推广的政策之一。基础教育是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政府始终是基础教育的主要举办者和责任人。在基础教育阶段购买教育服务,应成为政府直接生产教育服务的有益补充。政府通过购买教育服务的政策手段,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的、多层次的教育需求。未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的实施和推广,需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比如: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现有的规范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政策,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质量标准、招投标机制、财政保障制度,形成多方位的监管体系等。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的实施与推广,应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与宣传。政策实施和推广的过程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对政策的实施限度有充分的预期。
乡村教育采购需大胆尝试
近年来,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地方每年下大力气招聘优秀人才充实农村教师队伍,但农村学校留不住优秀人才,师资队伍依旧较为薄弱,一些农村学校不得不招聘大量代课教师。于是有人提出:要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化解代课教师问题。
与大城市政府购买社会课程侧重于兴趣班不同,乡村教育政府购买的重点是义务教育主要内容。政府向谁来购买服务,这一点必须明确。一方面,拥有教师从业资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的个体,都可以向政府申请提供教育服务,获得相应的教育教学岗位,并通过自己的付出获得报酬;另一方面,提供教育服务的主体也可以是专业的民办教育机构,向专业的民办教育机构购买教育服务可以保障教育的质量。
建立健全严格的督导评价机制,对政府所购买的教育服务予以监测、监控、评价,这是保障此项制度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化解代课教师问题,是新时期解决农村师资不足的新思路。但如何在实践层面有效落实,全面推进,还需要各级各地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创新、主动作为。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桂林市工人文化宫教育培训部部长向惠玲认为:可在非义务教育领域进行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全面尝试。如设立农村幼儿教育专项经费,以促进农村幼儿教育发展。当前农村幼儿教育还非常薄弱,应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农村幼儿教育。
向惠玲调研发现:在西部广大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以广西为例,广西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仅占全区1126个乡镇的19%,一些农村幼儿园建设起点低、规模小,有的幼儿园不过两三个班,有的则仅能满足学前一年的需求,很多幼儿园户外场地狭小,体育活动材料缺乏,保育、教育设施、设备不达标,人员配备不足。”
她建议:按“一镇一园”的建设要求,每个乡镇至少建成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设立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专项经费,促进农村幼儿教育发展;对社会力量办的幼儿园实施规范化建设,建立“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发展;对社会力量办园的企业或个人,政府部门要在园务管理和教学上进行专业性指导,对农村幼儿教师、幼儿园园长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在这之后,利用逐渐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为问题重重的乡村教育加大投入,缺什么买什么,或可彻底破解所有乡村教育之困。
满足个性化、多层次教育需求
政府采购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各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和活动。完整、规范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采购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深入研究政府采购监督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健全制度,依法采购。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采购。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教育部2014年出台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规定教育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科学、细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按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要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报批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完善集中采购机制。
我国目前实施和推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在技术、经济、政治及行政等方面已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但政策的有效实施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政府教育职能的转变任重而道远,教育中介组织的发展尚在“蹒跚学步”,政策法规的相对滞后,传统文化观念有待改变等。然而不管怎样,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可能会成为今后我国逐步实施推广的政策之一。基础教育是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政府始终是基础教育的主要举办者和责任人。在基础教育阶段购买教育服务,应成为政府直接生产教育服务的有益补充。政府通过购买教育服务的政策手段,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的、多层次的教育需求。未来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的实施和推广,需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比如: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现有的规范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政策,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质量标准、招投标机制、财政保障制度,形成多方位的监管体系等。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的实施与推广,应加强社会舆论的引导与宣传。政策实施和推广的过程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对政策的实施限度有充分的预期。
乡村教育采购需大胆尝试
近年来,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地方每年下大力气招聘优秀人才充实农村教师队伍,但农村学校留不住优秀人才,师资队伍依旧较为薄弱,一些农村学校不得不招聘大量代课教师。于是有人提出:要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化解代课教师问题。
与大城市政府购买社会课程侧重于兴趣班不同,乡村教育政府购买的重点是义务教育主要内容。政府向谁来购买服务,这一点必须明确。一方面,拥有教师从业资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的个体,都可以向政府申请提供教育服务,获得相应的教育教学岗位,并通过自己的付出获得报酬;另一方面,提供教育服务的主体也可以是专业的民办教育机构,向专业的民办教育机构购买教育服务可以保障教育的质量。
建立健全严格的督导评价机制,对政府所购买的教育服务予以监测、监控、评价,这是保障此项制度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化解代课教师问题,是新时期解决农村师资不足的新思路。但如何在实践层面有效落实,全面推进,还需要各级各地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积极创新、主动作为。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桂林市工人文化宫教育培训部部长向惠玲认为:可在非义务教育领域进行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全面尝试。如设立农村幼儿教育专项经费,以促进农村幼儿教育发展。当前农村幼儿教育还非常薄弱,应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农村幼儿教育。
向惠玲调研发现:在西部广大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以广西为例,广西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仅占全区1126个乡镇的19%,一些农村幼儿园建设起点低、规模小,有的幼儿园不过两三个班,有的则仅能满足学前一年的需求,很多幼儿园户外场地狭小,体育活动材料缺乏,保育、教育设施、设备不达标,人员配备不足。”
她建议:按“一镇一园”的建设要求,每个乡镇至少建成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设立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专项经费,促进农村幼儿教育发展;对社会力量办的幼儿园实施规范化建设,建立“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发展;对社会力量办园的企业或个人,政府部门要在园务管理和教学上进行专业性指导,对农村幼儿教师、幼儿园园长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在这之后,利用逐渐完善的政府采购体系,为问题重重的乡村教育加大投入,缺什么买什么,或可彻底破解所有乡村教育之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