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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收集若干处于舆情风口的典型案例,分析舆情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观点;最终提出对舆情关注的典型案例应该从基本事实的法律定性分析、社会影响的效果定量分析,以及与公众认知心理的差异比较三方面进行认真审视。处理典型案件应在客观分析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准确的法律定性,并对社会影响进行定量评估;对发生与公众认知心理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需分析差异原因;从而真正实现息访息诉、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关键词 舆情 依法治国 息访息诉
作者简介:刘超,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证券法律和税法。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275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上述精辟的论断恰好道出目前诸多成为舆情风口的典型案例在侦办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理和情理运用问题。
一、处在舆情风口的典型案例
(一)耍猴艺人获罪后改判
1.基本情况:
2014年7月9日,新野县耍猴艺人鲍凤山等四人到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随后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拘扣。2014年9月23日,宁安市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罚。2015年1月,黑龙江林区中院在新野县异地二审宣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四人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撤销一审定罪免刑判决,依法改判4人无罪。2010年6月,新野猴戏被国务院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新野猴戏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距今两千多年的东汉时期。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告诉记者,猴戏中的猕猴都有省林业厅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它们经过很多代驯化后都没什么野性,像耍猴艺人的财产一样;但是办理运输证却有困难,每去一个地方都要提前让当地林业厅向河南林业厅发函,通过了才能办理,十分麻烦;虽然有规定,但耍猴的都没办过;猴子都是祖传家养的,都好多代了,野性不多了;野生动物指在野外生存生长繁殖的,新野县耍猴艺人的猕猴属于人工驯养。
2.舆情分析:
耍猴艺人被判有罪,其后又被改判无罪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较为理性的舆论焦点集中在以下若干方面。首先,耍猴艺人饲养的猕猴算不算野生动物?如上所述,耍猴艺人的猕猴属于人工驯养,甚至是多代由人工饲养;如果野生动物指在野外生存繁殖的动物,那耍猴艺人的猕猴是否还属于野生动物?其运输人工饲养的猕猴能否定性为“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是否还需要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其次,新野猴戏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应视为其表演形式获得国家认同和许可;该案判决后,跨省表演新野猴戏会不会又被认定为犯罪?再次,也有舆论关注了申办野生动物运输证明的流程。
(二)农民贩卖玉米获罪
1.基本情况:
巴彦淖尔市农民王力军自2014年11月开始,以每斤0.94元的均价在白脑包镇附近村子里,跑村串户收购玉米;之后其将玉米拉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再以每斤1.09元的均价卖给粮油公司。王力军说,在整个巴彦淖尔市,像他这样的玉米贩子,应该上千人。2015年3月26日,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王力军立案侦查。2015年8月17日,临河警方将王力军移送临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4月5日,王力军贩卖玉米涉嫌非法经营案,在临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所谓非法经营罪,其前身“投机倒把罪”更为赫赫有名;投机倒把罪和著名的反革命罪、流氓罪处在同一历史段位,并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被废止。非法经营罪有一个厉害之处,即《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说,由于这个兜底性条款存在着空白罪状的先天缺陷,在越权司法解释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共同作用下,非法经营罪的扩张之路走得非常吓人。根据论文《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趋势的遏制》的统计,在362个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中,各级法院引用兜底性条款进行判决的,共276起,居然占到了76%。从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几乎每年都在“膨胀”,已经囊括了外汇、证券、期货、保险、出版、电信、传销、医药、饲料等多个领域,甚至包括民间借贷、小产权房、六合彩、开网吧、作家出版小说、开办气功学校、气功疗养院……凡跟买卖有关的,都可能和它扯上关系。
2.舆情分析:
农民贩卖玉米获罪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较为理性的舆论焦点集中在以下若干方面。首先,农户个人从事粮食收购是否需要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尽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存在对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机构需要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要求,但是农户个人从事粮食收购是否可以豁免?可以参考借鉴我国对中药材经营实施的经营资格审批制度。我国中药材经营者应事先取得经营资质;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号)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销售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销的地产中药材。但对经营户数量、经营规模等没有规定。”即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销的地产中药材是不受经营中药材资格审批要求的限制。其次,农户收购分散的玉米,再集中销售给成规模的粮油公司,除了没有办理相关许可之外,其行为本质是损害农村经济、扰乱粮食收购秩序,还是有利于促进农产品流动、加快粮食收购进度? (三)其他处于舆情风口的典型案例
除上述两个案例外,近年来还有若干处于舆情风口的典型案例,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讨论。诸如广州许霆案(2006年4月,许霆与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前者取出17.5万元,后者取出1.8万元。2007年12月,广州中院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以及替农民工网购车票的小夫妻被刑拘案(2013年1月,一对佛山的小夫妻利用开网店的便利,在网上替附近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每张收10元的“辛苦费”。结果招致铁路警察将他们刑拘)。
社会公众对上述典型案例的讨论多数集中在基本事实的法律定性、社会影响的效果定量,以及与公众认知的差异。
二、处理典型案例的考量因素
(一)对事实进行准确的法律定性
随着我国加快经济转型和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越来越多此前没有的新现象、新事物都会涌现。分析这些新现象、新事物,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层面;应更多的注重过程或流程,掌握其技术细节。简单而言,执法和司法人员不仅仅需要熟悉法律条款,还需要对新生事物的技术背景和社会意义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对社会影响效果进行定量分析
在对典型案例侦办和裁判过程中,应预判会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效果。不应单纯从尽快处理个案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否则将导致忽略维护社会公义和公序良俗的负面社会效果。我国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都需要凝聚各个阶层的共识;社会公义和公序良俗不是一句空谈,而是实实在在引导公民精神世界和价值取向的指引。尤其在现阶段,我国处在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环境中,凝聚共识对于维护国家安定和稳定具有重大作用。
(三)探究公众认知心理产生重大差异的原因
部分典型案例的处理过程或结果公布后,引起公众的极大反响,其处理情况与公众认知心理往往存在重大差异。对于产生上述差异的原因,执法和司法人员应认真分析。同时应采取弥合社会认知间隙的措施:或者借机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或者需要反思处理手段是否存在失当。
三、妥善处理典型案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如本文开篇引述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论断,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的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就已经提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2015年4月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记载了:“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
笔者认为,对于被推向公众舆情风口的典型案例,应该从司法机关对基本事实的法律定性是否准确,案件对社会影响效果的定量是否客观,以及与公众认知心理产生重大差异的原因是否明确三个方面进行认真审视。处理类似案件,不仅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善良的认知;甚至在个别案件中,仅凭后者就足以明断是非。只有从实质上贯彻和落实习近平同志的上述指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息访息诉,从而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李岩、姜果.耍猴艺人卖艺被判刑 警方回应质疑.http://gongyi.qq.com/a/2014092 9/0 28 095.htm,2014-09-29.
[2]刘昌松.“耍猴艺人”被判无罪背后的司法平衡.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 15-01/21/content_558586.htm?div=-1,2015-01-21.
[3]周辰.河南耍猴人被拘 协会会长称有罪判决生效后申诉.http://news.qq.com/a/20140 929/031492.htm,2014-09-29.
[4]封面新闻.探访贩卖玉米获罪农民:干这行的上千人都没有证啊.http://www.theco ver. cn/video/43238,2016-07-07.
[5]张德笔.农民无证收玉米被判刑,很可能是错案.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3577.html,2016-07-05.
[6]京华时报.最高法副院长:许霆案一审量刑明显过重.http://finance.people.com.cn/GB/ 1037/6985111.html,2008-03-11.
[7]王杨.收10元替农民工网购车票,被刑拘冤吗.http://view.news.qq.com/zt2013/chepiao/index.htm,2013-01-17.
关键词 舆情 依法治国 息访息诉
作者简介:刘超,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证券法律和税法。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275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上述精辟的论断恰好道出目前诸多成为舆情风口的典型案例在侦办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理和情理运用问题。
一、处在舆情风口的典型案例
(一)耍猴艺人获罪后改判
1.基本情况:
2014年7月9日,新野县耍猴艺人鲍凤山等四人到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随后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拘扣。2014年9月23日,宁安市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罚。2015年1月,黑龙江林区中院在新野县异地二审宣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四人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撤销一审定罪免刑判决,依法改判4人无罪。2010年6月,新野猴戏被国务院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新野猴戏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距今两千多年的东汉时期。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告诉记者,猴戏中的猕猴都有省林业厅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它们经过很多代驯化后都没什么野性,像耍猴艺人的财产一样;但是办理运输证却有困难,每去一个地方都要提前让当地林业厅向河南林业厅发函,通过了才能办理,十分麻烦;虽然有规定,但耍猴的都没办过;猴子都是祖传家养的,都好多代了,野性不多了;野生动物指在野外生存生长繁殖的,新野县耍猴艺人的猕猴属于人工驯养。
2.舆情分析:
耍猴艺人被判有罪,其后又被改判无罪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较为理性的舆论焦点集中在以下若干方面。首先,耍猴艺人饲养的猕猴算不算野生动物?如上所述,耍猴艺人的猕猴属于人工驯养,甚至是多代由人工饲养;如果野生动物指在野外生存繁殖的动物,那耍猴艺人的猕猴是否还属于野生动物?其运输人工饲养的猕猴能否定性为“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是否还需要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其次,新野猴戏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应视为其表演形式获得国家认同和许可;该案判决后,跨省表演新野猴戏会不会又被认定为犯罪?再次,也有舆论关注了申办野生动物运输证明的流程。
(二)农民贩卖玉米获罪
1.基本情况:
巴彦淖尔市农民王力军自2014年11月开始,以每斤0.94元的均价在白脑包镇附近村子里,跑村串户收购玉米;之后其将玉米拉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再以每斤1.09元的均价卖给粮油公司。王力军说,在整个巴彦淖尔市,像他这样的玉米贩子,应该上千人。2015年3月26日,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王力军立案侦查。2015年8月17日,临河警方将王力军移送临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4月5日,王力军贩卖玉米涉嫌非法经营案,在临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所谓非法经营罪,其前身“投机倒把罪”更为赫赫有名;投机倒把罪和著名的反革命罪、流氓罪处在同一历史段位,并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被废止。非法经营罪有一个厉害之处,即《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说,由于这个兜底性条款存在着空白罪状的先天缺陷,在越权司法解释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共同作用下,非法经营罪的扩张之路走得非常吓人。根据论文《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趋势的遏制》的统计,在362个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中,各级法院引用兜底性条款进行判决的,共276起,居然占到了76%。从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几乎每年都在“膨胀”,已经囊括了外汇、证券、期货、保险、出版、电信、传销、医药、饲料等多个领域,甚至包括民间借贷、小产权房、六合彩、开网吧、作家出版小说、开办气功学校、气功疗养院……凡跟买卖有关的,都可能和它扯上关系。
2.舆情分析:
农民贩卖玉米获罪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较为理性的舆论焦点集中在以下若干方面。首先,农户个人从事粮食收购是否需要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尽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存在对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机构需要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要求,但是农户个人从事粮食收购是否可以豁免?可以参考借鉴我国对中药材经营实施的经营资格审批制度。我国中药材经营者应事先取得经营资质;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中药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号)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销售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销的地产中药材。但对经营户数量、经营规模等没有规定。”即当地农民(或者药农)自产(或自采、自养)、自销的地产中药材是不受经营中药材资格审批要求的限制。其次,农户收购分散的玉米,再集中销售给成规模的粮油公司,除了没有办理相关许可之外,其行为本质是损害农村经济、扰乱粮食收购秩序,还是有利于促进农产品流动、加快粮食收购进度? (三)其他处于舆情风口的典型案例
除上述两个案例外,近年来还有若干处于舆情风口的典型案例,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讨论。诸如广州许霆案(2006年4月,许霆与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前者取出17.5万元,后者取出1.8万元。2007年12月,广州中院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以及替农民工网购车票的小夫妻被刑拘案(2013年1月,一对佛山的小夫妻利用开网店的便利,在网上替附近外来务工人员订购火车票,每张收10元的“辛苦费”。结果招致铁路警察将他们刑拘)。
社会公众对上述典型案例的讨论多数集中在基本事实的法律定性、社会影响的效果定量,以及与公众认知的差异。
二、处理典型案例的考量因素
(一)对事实进行准确的法律定性
随着我国加快经济转型和进一步鼓励创新创业,越来越多此前没有的新现象、新事物都会涌现。分析这些新现象、新事物,不能局限于法律知识层面;应更多的注重过程或流程,掌握其技术细节。简单而言,执法和司法人员不仅仅需要熟悉法律条款,还需要对新生事物的技术背景和社会意义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对社会影响效果进行定量分析
在对典型案例侦办和裁判过程中,应预判会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效果。不应单纯从尽快处理个案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否则将导致忽略维护社会公义和公序良俗的负面社会效果。我国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都需要凝聚各个阶层的共识;社会公义和公序良俗不是一句空谈,而是实实在在引导公民精神世界和价值取向的指引。尤其在现阶段,我国处在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环境中,凝聚共识对于维护国家安定和稳定具有重大作用。
(三)探究公众认知心理产生重大差异的原因
部分典型案例的处理过程或结果公布后,引起公众的极大反响,其处理情况与公众认知心理往往存在重大差异。对于产生上述差异的原因,执法和司法人员应认真分析。同时应采取弥合社会认知间隙的措施:或者借机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或者需要反思处理手段是否存在失当。
三、妥善处理典型案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如本文开篇引述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论断,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的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就已经提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外,2015年4月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记载了:“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
笔者认为,对于被推向公众舆情风口的典型案例,应该从司法机关对基本事实的法律定性是否准确,案件对社会影响效果的定量是否客观,以及与公众认知心理产生重大差异的原因是否明确三个方面进行认真审视。处理类似案件,不仅仅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善良的认知;甚至在个别案件中,仅凭后者就足以明断是非。只有从实质上贯彻和落实习近平同志的上述指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息访息诉,从而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李岩、姜果.耍猴艺人卖艺被判刑 警方回应质疑.http://gongyi.qq.com/a/2014092 9/0 28 095.htm,2014-09-29.
[2]刘昌松.“耍猴艺人”被判无罪背后的司法平衡.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 15-01/21/content_558586.htm?div=-1,2015-01-21.
[3]周辰.河南耍猴人被拘 协会会长称有罪判决生效后申诉.http://news.qq.com/a/20140 929/031492.htm,2014-09-29.
[4]封面新闻.探访贩卖玉米获罪农民:干这行的上千人都没有证啊.http://www.theco ver. cn/video/43238,2016-07-07.
[5]张德笔.农民无证收玉米被判刑,很可能是错案.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3577.html,2016-07-05.
[6]京华时报.最高法副院长:许霆案一审量刑明显过重.http://finance.people.com.cn/GB/ 1037/6985111.html,2008-03-11.
[7]王杨.收10元替农民工网购车票,被刑拘冤吗.http://view.news.qq.com/zt2013/chepiao/index.htm,20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