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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国际上第一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新的理论,并在加拿大的学术会议上得到讨论。5年以后的1969年,美国率先在全球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纳入《环境政策法》的管理范畴。随着全球对于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到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在超过100个国家得到了确认。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也是经历从无到有,从局部到全国,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形成过程,其源头同样来自欧美发达国家。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这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法制化,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体系核心,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随着这10余年来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其在我国环保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但是有一点必须应该指出的是,我国当前所取得的相关成绩和进步主要还是来自于各级主管部门的推动作用,相应的公众参与度一直在较低水平徘徊。因此,为了更有效的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和保障公众对于环境保护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必须推动建立更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相关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参与者的广泛性,这样才能充分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实现其管理目标。我国环境法规的建立和实施同样是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全面的发展过程,1979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经过30多年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已经基本构建了一个独立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可以说,环境法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进行和深入得到了迅速发展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环境法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使得我国的环境无法得到有效的改善,环境法要得以切实执行,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对有关法规的坚决执行,另一方面也需要公众进行监督与参与,行使公众的环境权。我国《环境保护法》于2014年4月24日正式通过,特别增加了有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内容,设置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专门章节,这是我国环保法的一大进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并规定了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要向公众进行意见征求,但仅仅只是进行意见征求并不意味着公众参与权得以保障,公众不只是有知情权与发表意见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公众的意见应当对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的决策产生影响。台湾与大陆两岸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参与者、公众参与的方式与时机、对公众意见的反馈、公众参与组织保障、公众参与救济途径等方面都有存在不同,虽然两地对于公众参与权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与需要改进的地方,但相较于大陆的相关法规,台湾的《环境基本法》及其他环保法规中,对于公众参与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是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知情权是环境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环境权的全部,公众的环境权还应当包括提出意见的权利、影响决策的权利、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等,这在我国当前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中尚有欠缺。而台湾的环境保护法规中,有着较为细致的规定,值得大陆环境法加以借鉴,如注重信息公开、明确公众参与权力与参与者范围、明确公众参与的时机与方式、解决公众与专家之间的信任危机、有效进行信息反馈、建立公众参与权救济途径等特点,都是值得大陆环境法应当借鉴与学习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可以从明确公众的参与权益,明确参与者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丰富公众参与形式,完善司法救济,加强公众的环境意识等方面入手,完善与改进公众参与权的相关法规。本文从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法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作为切入点进行对比研究,比较两地之间的差距,分析各自不足,借鉴先进经验,希望对我国环保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切实执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作用。